SOGO論壇

標題: 防汛緊急時就地徵用期間最長不得逾 3 個月 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 [列印本頁]

作者: 為了一口餓    時間: 2026-3-5 00:59:37     標題: 防汛緊急時就地徵用期間最長不得逾 3 個月 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

防汛緊急時就地徵用期間最長不得逾 3 個月 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水利署(1/22)日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將水利法第76條第1項「防汛緊急時」擴及至搶險、搶修等處置的必要期間,並明訂徵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水利署說明,實務上為確保水道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不受危害,於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的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解除後,常仍需持續辦理搶險、搶修工作,因此水利法施行細則第54條將將水利法第76條第1項所稱的「防汛緊急時」擴及至搶險、搶修等處置的必要期間。

水利署指出,另考量徵用權的行使若無時間上限,恐影響人民權利過甚,為兼顧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考量現行實務搶險、搶修作業所需時間,故水利法施行細則第54條將水利法第76條第2項明定徵用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來源:法源法律網






歡迎光臨 SOGO論壇 (https://oursogo.com/) Powered by OURSOG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