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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採購案得標廠商成員 不論具名簽約與否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內政部日前表示,共同投標巨額採購案之得標廠商成員,均連帶負有履行採購契約責任,且有繼受全部契約之可能,不因於採購契約有無具名簽約,而有所差異,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內政部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同條第2項規定,共同投標係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行為。另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共同投標之得標廠商對機關有「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各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對機關均負全部責任而有履約義務,不因僅由代表廠商簽約而有不同。
內政部說明,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政治獻金影響政府決策。內政部115年2月4日台內民字第1150104412號函釋,共同投標巨額採購案之得標廠商成員,均連帶負有履行採購契約責任,且有繼受全部契約之可能,不因共同投標得標廠商於採購契約有無具名簽約,而有所差異,均受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之限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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