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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高運輸工具免附出口報單限額至 20 萬元 財政部修正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財政部於(4/8)日修正「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將輸出人得免檢附出口報單的整批船(機)專用物料離岸價格,提高至新臺幣二十萬元,降低業者營運成本,提高運輸工具在我國補給意願,提升產業競爭力。
財政部指出,考量業者營運需求,新修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將輸出人得免檢附出口報單的整批船(機)專用物料離岸價格,提高至新臺幣二十萬元。另為便捷貨物通關及有效運用海關人力,同條第4項調整船舶專用物料海關免派員船邊查核的整批離岸價格,提高至新臺幣五萬元,藉此提高運輸工具在我國補給意願。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新修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6條將現行條文所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修正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同時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同辦法第21條也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另增列農業科技園區出口報單副本簽發時點,以資適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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