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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 自 115 年起可參加就業保險 [列印本頁]

作者: 嗜酒態睡    時間: 2026-5-28 01:20:24     標題: 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 自 115 年起可參加就業保險

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 自 115 年起可參加就業保險

勞動部(4/14)日表示,為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自民國一百十五年起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取得永久居留身份之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得參加就業保險,享有請領就業保險相關給付之權益。

勞動部指出,為因應國際人才競逐激烈及國內產業發展需要,亟須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專業人才之需求,去(一百十四)年配合國發會攬才留才政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第1項,增訂讓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內政部許可永久居留者,除該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

勞動部說明,該項規定已於今(一百十五)年施行,故提醒事業單位應於該類人員到職,或取得永久居留身分時,申報其參加就業保險,以保障勞工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另事業單位於辦理加保作業時,請於加保表上註明「永居外專」文字,並檢據該名員工永久居留證影本、為專業人才之工作證明或聲明書等文件,以利保險局審核納保。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就業保險主要立法目的是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並保障勞工非自願失業、育嬰留職停薪無工作收入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其保險給付包含「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五種,外國專業人才等三類人員參加就業保險後,於符合各項保險給付請領條件時,可申請相關給付。惟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第6項本文規定,倘事後永久居留許可身份經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則會喪失領受就業保險相關給付之權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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