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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 115 年正式上路 [列印本頁]

作者: 嗜酒態睡    時間: 2026-5-28 01:21:34     標題: 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 115 年正式上路

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 115 年正式上路

基隆關日前表示,依今(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的國外自用舊汽車,符合特定條件下若能提供原購車價格證明,將可適用折舊表核定其完稅價格,以簡化作業程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過去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時,須依據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像是交易價格、同樣或類似貨物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合理價格等,依序核估完稅價格,由於傳統核估程序涉及型式及配備等複雜認定,常導致程序繁瑣及進口稅費預算難估。採用新制之後,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一年,若能提供原始新車購車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一年以上的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該購入價格與折舊表,直接核定完稅價格與應繳納之進口稅費,避免爭議。

基隆關提醒,旅客有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規劃,務必保留購車時原始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海關審核。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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