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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符合規定的車輛 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列印本頁]

作者: 嗜酒態睡    時間: 2026-6-16 01:02:13     標題: 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符合規定的車輛 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符合規定的車輛 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日前表示,有關身心障礙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的車輛,可以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財政部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指出,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修正公布後,部分民眾反映,車輛車籍地原則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之車輛監理實務,影響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權益。又考量依交通法令規定,車輛所有人除戶籍地址外,另基於生活需要,得以實際居住地另行申請登記「住居所地址」,如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登記的「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應可判定其有共同生活並將其所有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若符免稅規定立法意旨,財政部115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500562810號令,核釋該等車輛車主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照顧者租稅負擔,落實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身障車免稅規定的法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為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平日由不同戶籍的二親等以內親屬子女,駕駛所有車輛接送民眾,提供行的需求,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該車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民眾戶籍地相同,則子女得依該部解釋令規定申請免徵該車使用牌照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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