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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將戴奧辛與 12 項重金屬納入管制 環境部修正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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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戴奧辛與 12 項重金屬納入管制 環境部修正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境部於日前修正「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5條條文」,將戴奧辛與十二項重金屬等有害空氣污染物納入管制,同時增訂氟化氫、氯化氫及一氧化碳等排放標準,並導入原物料與替代燃料篩選的料源管控機制,引導產業積極落實源頭減量,全面提昇污染防制效能。

環境部指出,隨著全球循環經濟趨勢,臺灣水泥業協同處理廢棄物的種類與數量日益增加。然而,廢棄物再利用製程中可能衍生重金屬、戴奧辛及氟化氫等有害空氣污染物,對環境品質與國民健康構成潛在威脅,因此新修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新增戴奧辛、重金屬及毒性當量等專用名詞定義,並調整相關污染物濃度單位,以完備法規的技術定義基礎。

環境部指出,有鑑於於近年來推動循環經濟,水泥業積極參與廢棄物再利用工作,且廢棄物再利用種類與再利用量可能持續增加,為因應資源循環與維護空氣品質的政策目標,因此參考國內焚化爐及國際間水泥業空氣污染物管制標準,新修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增訂水泥業旋窯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標準,管制物種包含鉛、鎘、汞、砷等十二項重金屬及戴奧辛。

此外,水泥業使用廢棄物導致進料元素組成與燃燒情況改變,並衍生廢棄物於高溫製程產生空氣污染問題,為督促業者執行源頭減量與維持良好操作,同時新增氯化氫、氟化氫及一氧化碳排放標準,以達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目的。另考量水泥業者需要時間進行設備升級與參數調整,此次修正也提供緩衝配套措施,業者得檢具原(物)料與燃料篩選及使用量配比管理計畫書,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改善期限,給予既存業者合理緩衝期限。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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