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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降繳稅比例暫緩強制執行 保障納稅義務人訴願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減輕負擔,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之損害,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將提起訴願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繳稅比例,調降為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如有不服,可以申請復查,對復查結果不服,可以再提起訴願。過去規定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案件,如果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二分之一,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後改為只要繳三分之一就能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兼顧國家稅收。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對國稅局核定補徵一百零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變更應納稅額為九十萬元並加計利息,公司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依修正前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公司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九十萬元要繳納二分之一即四十五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才會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修正後公司只需繳納三十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即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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