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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罵人,兩人判決結果為什麼不同?
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將轎車停在一所國小的「學校專用車位」上,因為李姓男子並非學校的教職員,陳姓教師便上前勸導卻引發口角。由於李男拒絕移車被陳姓教師罵「文盲」、「沒家教」,李男也不甘示弱回嗆「白癡」、「豬狗不如」等語句,導致雙方互相提告。近日高等法院二審判處李男拘役30天、緩刑2年,而陳姓教師獲判無罪,為什麼會差這麼多呢?
被人辱罵,可以告他毀謗還是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罪,是所謂在公然、不特定且多數人所認識環境中侮辱他人。
其中「侮辱」所表達的內容是指會使他人名譽受損。讓被辱罵的人對第三人評價受影響,或讓被辱罵的人社會上人格遭受侵害。
誹謗,所表達的內容是「具體」事項,也就是說所敘述的內容是有真假的,而會因此去影響到當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如果只是漫罵而未指明任何具體事實,不能算是誹謗!而且散佈者的主觀上要有「散佈於眾」的意圖,想使不特並多數人得知。
為什麼有些人罵人卻不會受罰?
公然侮辱罪其實是要保護的是「個人於社會群體中的人格/評價」,並非是保護因受他人言語導致「精神、心理上所產生的不適」。所以當事人如果當下被罵感到受傷、受辱,但法院還是需綜合客觀事證與環境原因才能認定,這樣的行為是否達到「侮辱」的程度。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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