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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規定 憲法法庭:不違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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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7 00:00: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規定 憲法法庭:不違憲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憲法法庭今(二十四)日作出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有關公務人員考績列為丁等、並予免職的規定是合憲的。

有行政法院在審理免職事件時,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有關公務人員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得考列丁等、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條後段丁等免職規定、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公務員所為的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程序等規定,有違憲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憲法解釋。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指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條後段規定與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的懲戒的規定,以及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的意旨,都沒有牴觸。

對此,大法官表示,關於考績丁等者免職的規定,是為了汰除不適任公務員,自屬重要公共利益。又於體系解釋上,用人機關於受處分公務員具有符合這些規定的明顯不適任事由時,才會予以考績丁等而免職,所以限制手段與目的的達成間,顯具有實質關聯,故不違反憲法第18條規定保障人民服公職權的意旨。而我國現行司法懲戒及行政懲處的雙軌併行制度,既未牴觸憲法第77條規定,自亦不生聲請人所稱違反平等保障或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問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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