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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進口「陶瓷產品」未經焙燒或焙燒溫度未達800°C以上者無稅則第69章之適用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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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7 05:03: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進口「陶瓷產品」未經焙燒或焙燒溫度未達800°C以上者無稅則第69章之適用

波新聞 2022/07/06 07:57

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關務署高雄關表示,海關進口稅則第69章之「陶瓷產品」,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第69章總則之詮釋,主要由黏土、矽土質與熔點高之材料(諸如氧化物、碳化物、氮化物、石墨或其他碳)及部分黏著劑(諸如耐火土或磷酸鹽)所組成。上開原料磨成粉狀加入少量液體黏著劑製成糊漿,經擠出、壓製或模造成型,並經乾燥及焙燒而成,又焙燒是指經800°C或更高溫度燒製。部分陶瓷製品,未經焙燒或僅為了樹脂硬化,促進水合作用,或為了去除水份或其他揮發物之目的,其加熱溫度未達800℃,不符本章章註1所稱經過燒製者,此類物品即不包括在第69章。

該關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業者進口耐火材料「PLATE」與「LOWER NOZZLE」申報稅則第69章,嗣經事後審核結果,案貨為未經焙燒之氧化鋁製品,參據上開註解第6815節之詮釋:「本節特別包括下列各項:…(4)白雲石與焦油粘聚而成之未焙燒磚。(5)經化學黏合但未經焙燒之磚及成其他形狀者(尤其是菱鎂磚或鉻鎂磚製品)。此類物品係安裝於熔爐內,在熔爐初熱時始予焙燒…」改列稅則號別第6815.99.90號「其他石製品及礦物製品」。
該關籲請業者於申報前除應先確認材質成分、用途及耐火溫度外,焙燒溫度亦應確認,以加速通關,倘對貨物應歸列何種稅則號別有疑問者,可於進口前申請稅則預先審核,相關問題可洽詢該關預先審核窗口,電話07-562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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