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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彙整出租信託財產所得租稅優惠 財政部訂定課稅規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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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出租信託財產所得租稅優惠 財政部訂定課稅規定

財政部(5/18)日訂定「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依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出租所得稅課稅規定」,整理信託財產出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鼓勵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餘屋,作為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使用,增加租賃住宅供給。

財政部表示,按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依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出租所得稅課稅規定第1點規定,所有權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成立一般、安養或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等信託關係,並由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供居住使用,受益人取得之租金收入符合條件得適用租稅優惠。如依住宅法第15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百分之四十三、百分之六十計算。

若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出租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六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為應稅租金收入。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應稅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六千元至二萬元部分,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三計算,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二萬元部分,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應稅租金收入之百分之四十三計算。

此外,信託住宅作一般出租者,其租金收入無免稅額度,受託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得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受益人之租賃所得,未能提具者,參照財政部115年5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404691701號令,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得按租金收入之百分之四十三計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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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喝點小酒,藉著酒後微醺,釋放心中的壘塊。有時太過了,就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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