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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子女滿18歲了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可不可以再多一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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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10 02:53: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子女滿18歲了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可不可以再多一處?

波新聞 2022/07/09 16:17

波新聞—林冬生/新竹


有一藍姓小姐去電新竹縣稅務局詢問,有關其配偶所有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而本人所有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現因為子女在今年已經滿18歲了,可否將滿18歲的子女戶籍遷入,申請本人所有的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這是日常生活中許多民眾也都想問的問題。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依照現行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稅率2?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但如果有其他房地是供已成年直系親屬使用,例如父母、祖父母及成年子女等設籍,只要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無出租或營業,地價稅自用住宅就可不受1處的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法修正案,修正18歲為成年,從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依現行法規,111年成年仍為20歲,若藍小姐仍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可由自己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辦竣戶籍登記,還是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有類似需求的民眾可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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