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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營利事業伙食費 2 千 4 以內 國稅局:不視為薪資所得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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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21 00:00: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營利事業伙食費 2 千 4 以內 國稅局:不視為薪資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含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內,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不予認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公司員工三百多人,實際供給膳食費用為九百多萬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加班誤餐費一百九十萬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公司既已實際供給膳食,加班誤餐費仍應併入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新臺幣二千四百元限額內,經核計伙食費限額為一千萬元左右,超限一百七十萬元部分仍應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三十四萬元。

國稅局並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限額應包括加班誤餐費。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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