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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雇主不可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勞動部通過草案
勞動部(4/9)日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雇主或仲介在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可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等情事。
勞動部說明,求職人或員工的身分證明文件、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係屬個人物品,不宜於勞雇雙方合意的情況下,即得由雇主保管、留存或持有,草案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增訂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員工、勞工或雇主的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等情事。
勞動部指出,由於草案第5條規定已禁止雇主留置員工身分證明文件、工作憑證等文件,為期周延保護受聘僱外國人權益,草案第54條增訂雇主曾有留置所聘僱外國人的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等情事,將不予核發招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的一部或全部。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配合草案第57條的修正,草案第67條及第72條增訂雇主不得留置所聘僱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或侵占所持有或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修正相關罰責規定,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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