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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連續受益人信託百年契約免重複課稅 金管會:促進家族辦公室及資產管理業發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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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6-16 01:02: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連續受益人信託百年契約免重複課稅 金管會:促進家族辦公室及資產管理業發展

針對外界高度關注的家族信託稅制議題,行政院已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就「連續受益人信託」所涉及的課稅原則獲致共識,未來存續期間一百年內的信託契約,在契約成立之初課稅,後續若符合一定條件,將不會有重複課徵贈與稅與遺產稅,有助於促進家族辦公室及資產管理產業的發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出,受益人依信託法第17條規定,因信託的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而「連續受益人信託」則是一種能使家族資產得以隨家族世代更迭而持續運作的信託制度,也是國外家族信託常見作法,透過信託契約事先設定「條件成就」的傳承模式,例如企業主設立信託後,指定子女為第一代受益人,一旦受益人死亡或年滿特定歲數,其受益權便自動轉移給預先指定的下一代。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因相關制度缺乏配套措施,故每當受益人更換,稅務機關就會視為新的繼承行為而重複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導致這項信託業務未能得到重視。由於近年因政府積極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在相關部會積極聯繫溝通下,作成法務部112年3月28日法律字第11203500120號函,確認在現行信託法律體系,約定明確信託存續期間且受益人可得確定的前提下,得於信託契約中為連續受益人的安排,且得以後代子孫為後順位受益人,並約定受益人取得及喪失受益權的條件。

金管會最後表示,本次跨部會研商確認「連續受益人信託」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權,係基於信託契約約定的條件成就,因此信託契約約定明確存續期間(不超過一百年)及受益權變更的條件,且信託存續期間內,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等要件,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無涉贈與或繼承,故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及遺產稅問題。後續財政部將會依據研商決議,發布「連續受益人信託」課稅原則函釋,提供信託業者、納稅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遵循。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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