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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金管會修正實施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5/7)日表示,為精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自行查核制度,以完備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資訊安全,並強化委託會計師查核制度,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金管會指出,為精進自行查核制度,自行查核督導單位改由二道單位擔任,以落實內部控制三道模型之角色職能並維持第三道之獨立性;且得依風險評估結果自訂自行查核之頻率、重點及範圍,以聚焦重要風險,加強查核深度。新修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4條第2項,增訂採行風險導向稽核制度之銀行業亦得訂定一般自行查核頻率、重點及範圍。
同時,為完備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資訊安全制度,新修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1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均須設置法令遵循長、風險管理長及資訊安全長;及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且不得兼辦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同辦法第18條第2項則規定,銀行業均應建立全行之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監督架構,並於設置法令遵循專責單位起二年內報請金管會備查。
此外,為強化委託會計師查核制度,新修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4條第3項規定,將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報告由協議程序執行報告修正為合理確信報告,有助於增強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情形之客觀檢視,並提升整體內部控制制度之可信度。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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