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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進項憑證 其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國稅局(5/12)日表示,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紀念品,其所取得的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所稱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向他公司購入一萬個環保杯,作為即將召開股東會的股東紀念品,雖然取得他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六百萬元及進項稅額三十萬元的三聯式進項統一發票,但因該紀念品屬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其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時,務必確認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倘有誤扣抵銷項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免予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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