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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 符合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目的
交通部(5/21)日表示,配合公路法第2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名詞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修正「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名稱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交通部指出,本次「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主要是使名稱符合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徵收目的,如新修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0條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又為配合法制體例,同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修正附表編號表述形式。同辦法第7條規定則刪除部分文字。
此外,按新修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2條、第6條第1項規定,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開徵期間、繳費方式及費額標準均維持不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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