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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公務員加班補休期限最多兩年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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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5 00:26:46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公務員加班補休期限最多兩年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

公務人員保障法昨(二十二)日修正第23條及第104條條文,修正加班的定義,並明定加班補償要件及方式,補休假原則上應在最多兩年的補休假期限內休完,因機關預算限制或必要範圍內的業務需要而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時,則給予公務人員考核獎勵。

加班的定義,依新修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本文規定,指的是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考量機關預算限制或機關必要範圍內的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的情形,衡酌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勵對於年終考績及陞遷積分有助益,同項但書規定此時機關應給予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勵作為補償,獎勵限於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的類型。

針對業務性質特殊實施輪班、輪休制度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公務人員的加班補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2項明定,應考量加班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的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的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公務人員加班應予以適當休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期限最多兩年。而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的補休假,可以在原補休假期限內到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同條第4項則明定機關確因必要範圍內業務需要,使公務人員無法於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至因預算限制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平時考核獎勵。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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