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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守護權利最安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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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6 05:01:53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守護權利最安心!

波新聞 2022/07/05 07:40

波新聞─陶泰山/台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稅捐稽徵機關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權利侵害之申訴或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說明,為保護納稅者權利並提供更優質服務,目前該局設置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7名,除於總局配置1名主任納保官及4名納保官外,所轄分局及稽徵所皆各配置1名納保官,可提供民眾便利及適切之服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繼承父親遺產,需繳納2百餘萬元遺產稅,因現金不足,甲君申請以父親遺產中的銀行存款及A、B、C等3家上市公司股票實物抵繳部分稅款,雖經國稅局核定受理,惟因甲君未依限辦理移轉A公司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應就未完成抵繳之遺產稅差額加計滯納金及利息。甲君認為其於清理遺產時發現A公司實體股票,得作為實物抵繳標的,惟係於辦理移轉過戶時始得知有掛失情事,並非刻意遲延,遂向納保官申請協助。經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發現甲君父親生前就A公司股票曾向法院聲請掛失並經公示催告,然於掛失登記流程完成前即過世,導致股票無法移轉,納保官建議權責單位考量前揭無法移轉情事,經權責單位函查相關事證,審認本案無法辦理移轉A公司股票尚非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甲君,爰展延該未完成抵繳遺產稅差額之繳款書繳納期限,因此免除甲君滯納金及利息之負擔。
該局提醒,該局網站設置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提供納保官設置情形及申請資料,納稅者可至該專區查詢善加利用,納保官未來將持續為納稅者提供更便利更即時之納保資源與服務,完善納稅者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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