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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車輛行經劃設「慢」標字路段 不因標字劃設於幹、支線道而有所差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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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6-11 01:51:23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車輛行經劃設「慢」標字路段 不因標字劃設於幹、支線道而有所差異

交通部日前表示,車輛行經劃設「慢」標字或減速標線的路段,駕駛人應注意前方路況,並減速慢行、小心通過。並不因「慢」標字劃設於幹、支線道或車輛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而有所差異。

交通部115年3月12日交路字第1140037454號函說明,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3條所定「慢」標字係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交通部71年9月3日交路字第20508號函,減速慢行,應由駕駛人依具體交通情狀,減速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的速度。

交通部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已就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的行進、轉彎加以規定,該條文已就幹/支線道、多/少線道、轉彎/直行車、同為直行或轉彎車等情形依序律定行駛規定。又同規則第163條所定「慢」標字係設置規範,並不因「慢」標字劃設於幹、支線道或車輛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而有所差異。

交通部進一步指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4條第1項第3款第4目及第2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閃光黃燈設於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警告接近的車輛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同規則第159條、第159條之1所定減速標線則係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應減速慢行。故車輛行經劃設有上述標線如減速標線、『慢』標字的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駕駛人應注意前方路況,並減速慢行、小心通過。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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