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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薪資未達4萬元 徵才時寫「面議」可能遭罰30萬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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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9 03:05: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薪資未達4萬元 徵才時寫「面議」可能遭罰30萬元

觀傳媒 2022/07/08 12:30

(嘉義新聞)【記者 惲 朋 /嘉義報導】嘉義縣政府今(8)日依就業服務法提出呼籲,指公司徵才時,如果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如果註明薪資面議,一經檢舉查明屬實,可能會遭罰最高30萬元的罰金。


縣府表示,現在是畢業求職潮,雇主刊登徵才廣告時,薪資有時會寫「面議」,以致求職者面試時,發生期望待遇與實際薪資有所落差情事。所以提醒雇主,透過求才網站、報紙、社群平台或張貼在營業場所外的徵人海報等,若每月經常性薪資未超過4萬元,都應明確說明計薪方式及薪資範圍,以免觸法。

縣府指出,某公司刊登職缺時,薪資待遇寫「面議」,但經民眾詢問後發現實際薪水為3萬元而提出檢舉,經調查該公司不應將加班費納入薪資計算,經扣除後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卻未在徵才廣告告知薪資範圍,仍屬違反就業服務法薪資揭示情事。

勞青處長陳奕翰說,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讓求職民眾瀏覽徵才廣告時可知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避免損及求職民眾權益,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率,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或刊登職缺的人員都應注意薪資揭示原則。

勞青處提醒,「每月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

縣府呼籲雇主,要讓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的最低經常性薪資,且雇主以書面、傳真、簡訊或電子傳輸方式發送錄取通知給求職人時,宜載明經常性薪資數額。採用月薪的薪資範圍可使用「月薪3萬元」、「月薪3萬元~3萬5000元」、「月薪3萬5,000元以上」等方式;若採用計時、計日或按件計酬核薪者,可使用如「時薪200元」、「日薪2,000元」、「按件計酬每件500元」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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