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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與故事] 信徒為人的幾件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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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20 20:20: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關於信徒為人的八件要事,以及信徒行事為人的四大原則。我們先來看

壹 婚姻

一 婚姻是神所定規的

(一)『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世記二章十八節。

在神創造人的時候,神看人獨居不好,所以就定規要為人造配偶。這給我們看見婚姻乃是出於神神聖聖潔的定規,且是神在最起初創造人的時候所定規的,並不是在人墮落之後,出於人情慾污穢的要求。所以婚姻是神在創造裏定規要人有的,是人生第一件事。在人之為人的裏面,只有創造高過婚姻,其他的事都是以婚姻為首。人的來源雖是由於創造,人的延續卻是藉著婚姻。雖然人起初是由神創造而有的,但人一直延續下來,並繁殖出去,卻是藉著婚姻。所以神看重婚姻這件事,定規人要有婚姻。

這裏說,神所以定規要人有婚配,乃是因為人獨居不好;這人獨居不好,有多方面的意思。人獨居不好,不只對神的目的不好,就是對人自己也不好、更不好。無論就人的身體或是心情來說,無論就人的生活或是事情來說,人獨居都是不好的,所以神定規給人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二)『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馬太十九章四至五節。

神當初不只定規要人有婚配,並且還照著祂所定規的,造男造女,叫二人配合,成為一體。人裏面對婚姻的需要,乃是出於神的創造,是神在人的天性裏為人創造的一個要求。聖經給我們看見,神在宇宙中的目的,乃是在人身上。祂要在宇宙中達到祂的目的,就必須得著人。祂要得著人,就必須叫祂為自己的目的所造的人延續繁殖纔可以。這就需要人有婚姻。所以祂當初不只定規要人有婚姻,並且在人裏面為人造出一個對婚姻的需要。

神當初對人的創造很特別,是造得要一男一女二者成為一體,就是成為一個完整的人。我們要知道,憑聖經的教訓看,不要說一個女人不是一個完整的人,就是一個男人也不是。必須男女兩者合起來,纔是一個完整的人。這好像一個西瓜切成兩半,合起來纔是一個完整的西瓜。從神的眼光看,夫妻二人就是一個人。某次一位弟兄請客,大家都等一位弟兄和他的師母來。正盼望他們二人來的時候,那位弟兄一人來了,就有弟兄說,只來了一半。我當時覺得那話說得很對,很合乎聖經,很合乎神當初對男女的定規。神是要人男女成為一體,所以祂要人有婚姻。婚姻原是祂所定規的。

我們在這裏所引的話,是主耶穌答覆人休妻問題的時候所說的。這叫我們看見,就是到新約的時候,主仍承認神當初在創造的時候,對人的婚姻所有的定規。並且主在這裏所說的,就是要人在婚姻的事上,回到神當初的定規去。主在新約的時候,仍是看重人的婚姻,像神在創造的時候一樣。

(三)『婚姻,人人都當尊重。』或作『婚姻,是全然可尊重的』。希伯來十三章四節。

這話是聖靈在新約時代藉著使徒所說的。這叫我們看見,不只神在當初創造的時候,不只主耶穌在祂來到地上成功救贖的時候,就是聖靈在祂降下作新約之靈的時候,也把婚姻看作人重要的事。祂說,婚姻,人人都當尊重。這話更好是譯作『婚姻,是全然可尊重的』。婚姻,沒有一個人可以輕看,也沒有一點是人可以輕看的,因為聖靈說,婚姻是全然可尊重的,是人人都當尊重的。這是人倫中的第一倫,是出於神聖潔的定規。我們千萬不可把婚姻看作不聖潔的。

(四)『鬼魔的道理:…禁止嫁娶。』提前四章一至三節。

婚姻既是神為人所定規的,並且是神為著要叫人成功祂的目的所定規的,就禁婚必是出於魔鬼的。魔鬼要破壞神藉著人的婚姻所要成功的目的,所以就禁止人嫁娶。他不只有禁止人嫁娶的行動,並且還把禁止人嫁娶這件事,當作道理教訓人,也就是當作一種主義教人實行,像他在佛教、天主教、或者還有別的教門裏所作的一樣。這專門破壞神目的的仇敵,在神所定親這神聖的事上,不是叫人亂婚,就是叫人禁婚。所以我們要提防,恐怕有人所有的『不婚』主義或眼光,乃是出於神這仇敵魔鬼的。

(五)『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林前七章二十八節。

婚姻既是神所定規,並要人尊重的,就沒有一個人可以把正當的嫁娶,看作犯罪的事。如果有人以為男娶女嫁,乃是污穢犯罪的事,若不是他的頭腦污穢,就是他們的頭腦有毛病。

我們也不當有一個思想,以為愛神的人不該嫁娶。這不是神的思想。不嫁不娶的思想,我們如果追根,常是發現那乃是出於魔鬼的。沒有嫁娶,就沒有生養,沒有生養,人類就斷續,就沒有人可以給神藉以成功祂在宇宙中的目的。所以無論是男娶,或是女嫁,在神面前不只都是合法的,並且都是應該的。

二 守童身的問題

(一)『不娶,…賜給誰,誰纔能領受。…為天國的緣故自閹,…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馬太十九章十至十二節,林前七章七至九節。

神雖然在創造裏,為著祂普通的目的,一般的定規人人都有嫁娶,但在救贖裏,為著祂專一的目的,又特殊的賜給一班人不娶不嫁的恩賜。這恩賜賜給誰,誰自然就能領受,自然就能為著神,為著天國,不娶不嫁。一個得救的人,如果沒有意思這樣不娶不嫁,或要這樣不娶不嫁,而覺得勉強,這都是證明他沒有領受神這個恩賜。這樣,他不只可以嫁娶,並且應該嫁娶。與其勉強接受神的恩賜,而不嫁不娶,倒不如照著神的定規,順乎天然的需要,而嫁娶為妙。

(二)『論到童身的人,…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罣慮,想怎樣叫主喜悅。…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罣慮,要身體和靈都分別為聖;…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若有人以為待自己的童身不合宜,也過了年歲,事又當作,他就可以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他們成親就是了。倘若人心裏堅定,沒有需要,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裏又決定了守童身,如此行也好。這樣看來,成家是好,不成家更是好。』林前七章二十五至三十八節原文。

使徒這段話,對於信徒守童身的事,說得非常清楚又確定。他給我們看見,人若能心裏堅定,且沒有嫁娶的需要,完全由得自己作主,而決定守童身,不娶不嫁,好專心專身事奉主,以討主喜悅,這當然是『更好』的。但人若覺得這樣對待自己,並不合式,就可以隨意嫁娶,這不以不算有罪,並且也是好的。所以聖經對於這事,並沒有硬性的定規,完全給人自由選擇的權利。這樣看來,天主教對於他們那些修士、修女,和神父、主教,絕對不可嫁娶的定規,就是極端不合聖經的教訓了。

(三)『這些人未曾沾染婦女,他們原是童身。』啟示錄十四章四節。

這裏給我們看見,的確有一些蒙恩的人,領受了神特殊的恩賜,守了童身,作了神一班特別的得勝者,得作初熟的果子歸與神和主基督。他們為著這樣作,當然要得到神特別的賞賜!

三 婚配的問題

(一)『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六章十四節。

神在舊約的時候,如何不許可牛驢同負一軛,(申二二10,)祂在新約的時候,也如何不要我們信的和不信的,互相婚配,同負一軛。因為牛驢的性情、愛好、和傾向,如何不同,很難同行一路;我們信者和不信者的性情、心意、愛好、眼光,和傾向、目的,也如何互異,不容易同走跟隨主的路,而為主活著。我們裏面有主的生命,他們裏面沒有;我們裏面是光明的,他們裏面是黑暗的;我們愛主,他們愛世界;這怎麼可以相配,而同負一軛?所以,我們信主的人擇配,必須以信的人為對象。這樣作,乃是遵守神的吩咐,不僅能討神喜悅,也能保守自己不走入迷途。

(二)『娶信主的姊妹為妻』─『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林前九章五節,七章三十九節。

我們信的人既然只可與信的人婚配,若是弟兄,就只好娶信主的姊妹;若是姊妹,也只好嫁在主裏面的弟兄。

不要說到新約的時候,就是在舊約的時候,神也不許可祂的百姓與外邦人婚配,免得他們這聖潔的,與那不聖潔的混雜,而被引誘離開祂,去隨從別神。(申七3~4,出三四16,拉九2,尼十30。)當日所羅門王就是因著沒有遵守神這吩咐,娶了外邦的女子,而被引誘,以致犯罪遠離神。(王上十一1~8,尼十三23~27。)這該作為我們的鑑戒!

此外,在擇配的時候,最緊要的是尋求並跟隨神的引導,如同創世記二十四章所記的。如能由長者─像亞伯拉罕那樣的人─來監護並印證,就更為妥善。要相信賢慧的妻子,適宜的配偶,乃是神所賜的,不一定是自己能選中的。(箴十九14。)也不要注重外貌的美麗,過於才德。(箴十一22,十二4,三十一章10,30。)但必須對對方能愛,必須以愛為根據。(創二九18,20。)若沒有愛,任何別的條件,都不是擇配所該根據的。當然在擇配的事上,愛也必須嚴格的受主的管治並支配,纔能用之適當,而有益無害。

四 已婚的問題

(一)『至於那已經嫁娶的,…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林前七章十至十六節。

已經嫁娶的,不可離開。就是信的人,因對方不信而離開,也是不可的。若是離開了,在可能範圍內,仍當和好。但倘若不信的對方要離去,我們就得聽憑,由她離去,不能打官司,因為神是要我們與人和睦。

已經嫁娶的,更不可再嫁娶;若是再嫁娶,就破壞了一男一女婚配的合一,而成為淫亂。

(二)『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林前七章二十七節。

一個弟兄有妻子纏著,就不要─也不可─求脫離。求脫離,並不是主的旨意。也許主就是要他藉著妻子,學生命的功課。

(三)『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林前七章三十九節。

一個姊妹,丈夫活著的時候,就是受約束的,不可再嫁;再嫁就混亂了夫妻的合一,所以就是淫亂。

五 再嫁的問題

(一)『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林前七章三十九節。

一個姊妹,丈夫若死了,夫妻合一的約束就沒有了,所以就可以自由再嫁;只是要守住一個條件,就是要嫁在主裏面的弟兄。

(二)『寡婦…若…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七章八至九節。

使徒保羅說這話的時候,必是單身的。(他有沒有結過婚,我們不得而知。)這時,他願意寡婦最好能不再嫁,而像他那樣單身,好專心事奉主。倘若這樣作不到,就可以再嫁。與其勉強單身,倒不如再嫁為妙。

(三)『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提前五章十四節,參看九至十三節,十五節。

保羅在林前七章,明明告訴我們,他在那裏所說他願意寡婦能像他那樣守單身而不嫁,乃是他的盼望,他的意見,並不是主的命令。我們知道哥林多前書,是他在較早的時候寫的,等到他晚年寫提摩太後書的時候,他對這事的口氣就改了。這必是因為他的閱歷叫他看見,寡婦守單身有難處,容易受撒但的引誘。所以到這裏他就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免得給撒但留下試誘的機會。並且他在這裏規定,寡婦必須到六十歲,教會纔可以登於救濟冊上;至於年輕的,就可以辭她,而不可把她當作要守單身、當受救濟的寡婦。

六 休妻的問題

(二)『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十九章六節。

夫妻一結婚配合,就成為一體,不再是兩個人。我們要特別注意主在這裏所說『不再是兩個人』這句話。這就如同我們在前面所說,男女兩者合起來,纔是一個完整的人。兩個人既配成一個人,就不可分開。並且主在這裏說,這種配合,乃是神所作的,乃是出於神的,所以人不可分開。今天的人說,可以離婚,但是主說,『不可!』結婚是神所配合的,離婚是人所作的。神只叫人結婚,並不叫人離婚。

(二)『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馬太十九章九節。

婚姻該是一;若是二,就亂了。所以一個人除非他的妻子犯姦淫,就不可休而另娶;若是休而另娶,就破壞了婚姻的一,所以也就是犯了姦淫。

(三)『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馬太五章三十二節。

一個妻子若犯了姦淫,當然就成了一個淫婦;如果她沒有這樣,而丈夫把她休了,使她再去嫁別人,就是叫她作淫婦。因為一個妻子,丈夫若活著,就不可再嫁;若是再嫁,也是破壞了婚姻的一,所以也是犯了姦淫,而使自己成為淫婦。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破壞婚姻的一,所以也是犯姦淫。這都是作不得的。總而言之,夫妻若都活著,任何一面也都不可再嫁再娶;否則,就是破壞婚姻的一,所以就是犯姦淫。這是違犯神所定規的,而破壞神所配合的,是神不喜歡的!

△ 婚配的象徵─基督與教會

(一)『把你們許配一個丈夫,…如同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林後十一章三節。

男女婚配,是象徵基督與教會如何結合。使徒把基督當作一個丈夫,而把我們這些蒙恩的人許配給祂,並且要把我們當作貞潔的童女獻給祂作配偶。所以我們每逢看見婚配的事,都該想到我們之於基督,和基督之於我們,是怎樣的一回事。

(二)『娶新婦的就是新郎。』約翰三章二十九節,馬太九章十五節。

施浸約翰對人介紹主耶穌,不只說,祂是背負世人罪孽的羔羊,並且說祂是娶新婦的新郎。主耶穌自己也說,祂來地上是新郎。祂所要娶的新婦,就是祂所救贖的人─我們。祂是宇宙中惟一的真新郎;世人中一切新郎,都是祂作新郎的象徵。祂與我們,和我們與祂的關係,乃是新郎之於新婦,並新婦之於新郎的關係。這是我們每逢看到新郎與新婦的關係時,所該想到的。

貳 家庭

一 妻子與丈夫

(一)『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馬太十九章五節,以弗所五章三十一節。

家庭第一是建立在夫妻的結合上。一個家庭產生並建立得怎樣,大多部分是要看夫妻的結合如何。夫妻的結合,照神所定規的,是二人成為一體,成為一人。夫妻必須結合到二人成為一人的光景,纔能有一個健全的家庭。神為著要夫妻二人結合成為一人,成為一體,所以要人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這與中國的古舊風氣不同。中國的古舊風氣,作父母的給兒子娶親,不只是給兒子娶一個妻子來作配,也是給父母娶一個媳婦來伺候,所以家庭常有難處,難得健全。照神的定規,我們作父母的人,不該盼望兒子娶妻來伺候我們,更不該夾在他們中間,使他們的連合受到為難,應該給他們完全自由,使他們能連合得真是二人成了一人。這樣,纔能使他們產生出並建立起一個健全的家庭。

(二)『妻子…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以弗所五章二十二節,歌羅西三章十八節,彼前三章一至六節。

夫妻間的責任,第一是在妻子。所以聖經每一次題到夫妻彼此該如何的時候,都是先說妻子該作甚麼。妻子第一該順服丈夫。不是平平常常的順服,乃是像順服主一樣的順服。在夫妻間,神設立丈夫代表主作權柄,而要妻子代表教會服主的權柄。所以妻子該看丈夫如同主,該以丈夫作自己的權柄,而順服丈夫,如同順服主一樣。

『順服』原文是『服』。服是重在對權柄。有時丈夫雖然對有的事主張得不對,妻子不能順,也不該順,但丈夫仍是權柄,妻子仍該服他,不該反他。這就是說,妻子對丈夫,有時不該順,也該服。不該順,是因為丈夫主張得錯;也該服,是因為丈夫仍是權柄。順是順從命令,服是服權柄。妻子有時雖不該順從丈夫錯誤的命令,卻仍該服丈夫的權柄。這就如同但以理的三個朋友,雖不順從王拜像的命令,卻仍服王的權柄。(但三。)

這裏所引的三處聖經,都說妻子當順服自己的丈夫。這是因為作妻子的人,大多都是贊成別人的丈夫,而不服自己的丈夫。但是作妻子的姊妹,應該記得,神所安排作你的權柄,要你順服的,不是別人的丈夫,乃是你自己的丈夫。凡贊成或稱讚別人的丈夫,而不服或不佩服自己丈夫的,必殺死夫妻之間的和樂,而叫自己的家庭受到虧損。

(三)『妻子也當敬畏她的丈夫。』以弗所五章三十三節原文。

丈夫既是代表主的,妻子對丈夫,就不只要敬重,還要敬畏。『敬畏』,直譯就是怕的意思。妻子應當對丈夫有怕,應當怕丈夫。妻子怕丈夫,乃是一件美事,能得到許多保護,免去許多錯誤。若是丈夫怕妻子,就醜得很,必生出許多弊端。

(四)『少年婦人,愛丈夫。』提多書二章四至五節。

妻子對丈夫,光服,光怕,還不彀,還必須愛。妻子愛丈夫,是最上的本分,也是最甜最美的事。妻子對丈夫的愛,乃是妻子對丈夫的對待裏面的靈魂。妻子對丈夫若缺乏愛,就如同人失去靈魂,也像燈裏缺了油一樣。

(五)『不許她轄管男人。』提前二章十一至十二節。

妻子不可作頭,轄管男人。這是神所不許的。妻子若作頭,轄管男人,就等於天翻地覆,乃是最亂最醜莫及的事。並且女人作頭轄管男人,一切事必由女人主張,必由女人出頭,這也是最危險,常會出毛病的。女人若守住自己順服的地位,以男人作權柄,作給她蒙頭的,總是一個保護,也是一個祝福,且是一件極其討神喜悅的事。

(六)『丈夫…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她們。』歌羅西三章十九節,以弗所五章二十三至二十九節,三十三節。

神對丈夫的這個吩咐,頂奇妙。我們都知道,順服的對面乃是管轄。神既叫妻子順服丈夫,按理祂就該叫丈夫管轄妻子。但祂卻吩咐丈夫,要愛妻子。丈夫雖是作頭的,但神卻沒有吩咐他管轄妻子,只要他愛妻子。因為他作頭的權柄,必須藉著愛纔能運用。他對妻子沒有愛,他在妻子身上就難有權柄。他不愛妻子,就難得妻子順服他。凡自居作頭,而對妻子缺乏愛,或不彀愛的丈共─有的弟兄實在就是這樣─就不能,也不該盼望妻子順服。

(七)『丈夫…要按知識和妻子同住;…耍敬重她。』彼前三章七節。

丈夫對待妻子,要有愛,也要按知識。作丈夫的人,必須按知識對待妻子,因為妻子是比較軟弱的,按知識,就是憑理智,照事理,而不感情用事。一個丈夫若體貼妻子的軟弱,而憑理智,照各方面的實情,照顧她,對待她,纔真是愛妻子。但有的弟兄對待妻子,毫不憑理智,照事理衡量一切,就是一味的照自己的愛好,逞自己的高興,感情用事,糊糊塗塗,以致不能好好作頭,就使萋子左右為難,好像無夫可靠,無頭可服。這是不該的!

雖然丈夫該因妻子是軟弱的,而按知識體貼她,卻不可因此就輕看她,倒要敬重她,因為她是和自己一體,一同承受神生命之恩的。雖然在神的安排裏,神是要丈夫作權柄,要妻子服權柄,並且在舊的創造裏,神是造得丈夫剛強,妻子軟弱,但是在神的眼光中,夫妻同是一個人,並且在神的救恩裏,夫妻是同樣的蒙恩得到神的生命。所以作丈夫的人,該一面體貼妻子的軟弱,一面又敬重妻子。

常看見有的丈夫雖愛妻子,體貼妻子,卻不敬重妻子。一個丈夫對妻子的愛和體貼,必須加上敬重,纔搆上他對待妻子的分量,纔彀對得起妻子。並且只有帶著敬重的愛和體貼,纔是真的愛和體貼,纔是靠得住的愛和體貼。

(八)『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林前七章三至五節,參看林前九章五節。

夫妻除非為了專心禱告,就不可分房,免得給撒但機會來引誘。照這原則說,夫妻長期離開,也是不當的。丈夫無論到那裏,都是應該帶著妻子一同往來的。

△ 夫妻的象徵─基督與教會

(一)『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祕,…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以弗所五章二十九至三十二節。

夫妻二人成為一體,乃是象徵一個極大的奧祕,就是基督與教會,二者連合成為一體。所以我們每逢想到夫妻如何成為一體,就該領會基督與教會合一的奧祕。

(二)『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受教會,為教會捨己。』以弗所五章二十三至二十五節。

丈夫是妻子的頭,象徵基督是教會的頭。所以妻子順服丈夫,就是象徵教會順服基督;丈夫愛妻子,也就是象徵基督愛教會。夫妻之間一切彼此正當的對待,都是說出基督與教會之間的故事,都是這些故事的表明。所以我們作夫妻的人,在這件事上應該當心,免得我們作夫妻作得不當,以致把基督與教會之間該有的光景表明錯了。

二 兒女與父母

(一)『兒女…要在主裏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弗六章一至二節,歌羅西三章二十節,箴言三十章十七節。

兒女與父母的關係,在聖經中列為人倫中的第二倫。聖經題到夫妻該如何,是先說妻子,後說丈夫。照樣,聖經題到父母與兒女該如何,是先說兒女,後說父母。兒女對父母,最要緊的就是聽從、尊敬。(孝敬原文是尊敬。)這是理所當然的,也是神所喜悅的。所以神當初吩咐人,要人尊敬父母的時候,就在這條誡命後面,加上應許。使徒說,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這應許,就是尊敬父母,能使人得福,並長壽。可見在地上的福壽二者,都能因尊敬父母而得到。但箴言告訴我們,不尊敬父命的人,必失去能看見的眼睛,就是不得看見亮光。作兒女的人,在這裏當儆惕!

(二)『先在自己家中學著行孝,報答親恩。』提前五章四節。

兒女第一該學習的,就是行孝,報答親恩。父母養育之恩,是兒女不可忽視或忘記的,是兒女應當用行孝來報答的。這在神面前是可悅納的。

(三)『父親…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以弗所六章四節,歌羅西三章二十一節。

作父親的人對兒女,常是失之太嚴,以致使兒女生氣。所以聖經教訓父親對兒女,最要緊的是不要惹兒女的氣。一個好父親,定規不會叫兒女氣憤冤抑,必叫兒女愉快,且必照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兒女。光顧兒女的愉快,而忽略主的教訓,當然是不對的;但光用主的教訓教導,而不理兒女的心情,也是偏枯的。又使兒女愉快,又用主的教訓教養,乃是父親對兒女的祕訣。

(四)『少年婦人…愛兒女。』提多書二章四節,參看箴言十三章二十四節,十九章十八節,二十二章六節,十五節,二十九章十五節,十七節。

父親對兒女,是重在不惹兒女的氣,而以主的教訓教養兒女;母親對兒女,就重在愛。作母親的人,對兒女若沒有愛,就永遠作不好。一個家庭若沒有母愛,也永遠不會好。沒有母愛的家庭,就是一個最殘缺的家庭。所以作母親的姊妹─尤某是少年的─必須學習愛兒女。

△ 父親與兒女的象徵─父神與祂的兒女

(一)『父…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祂的兒女。』約壹三章一至二節。

父親與兒女,是象徵父神與祂的兒女。父神因愛我們,使我們得稱為祂的兒女;我們也真是祂的兒女。祂作父親之於我們,和我們作兒女之於祂,是父親與兒女彼此的關係和對待所表明的。我們看見父親與兒女之間的正當情形,就該想到父神與我們作祂兒女的彼此關係。

(二)『你們…尚且知道拿好東西給兒女,何況你們在天上的父。』馬太七章十一節。

主這話很清楚給我們看見,祂是把我們作父親的人,當作父神的象徵。祂說,我們作父親的人都知道把好東西給兒女,乃是說明父神必要把好東西給我們作祂兒女的人。

三 僕人與主人

(一)『你們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像聽從基督一般。』以弗所六章五至八節,歌羅西主章二十二至二十五節。

人的家中也常有主人和僕人的關係,所以聖經對於這事也有專一的教訓。聖經說到主人和僕人的關係,也是從下往上,先說僕人,後說主人。作僕人的弟兄姊妹,對主人要懼怕戰兢,而誠誠實實的聽從,好像聽從主基督一樣。不要只在主人眼前事奉,要敬畏主,凡事作在主面前,像是給主作的,不是給人作的,好像服事主,不像服事人。這樣,必從主那裏得著賞賜。

(二)『僕人…當以自己主人配受十分的恭敬,…有信道的主人,不可因為與他是弟兄,就輕看他,更要加意服事他。』提前六章一至二節,提多書二章九至十節,彼前二章十八節。

僕人對主人,當有十分的恭敬。若主人是信主的,不可因為和他同是弟兄或姊妹,就不尊敬他,就不站僕人的地位,倒更要加意服事他。僕人當然也不可頂撞主人,卻要忠誠順服,不但順服那善良溫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一樣的順服。

(三)『你們作主人的待僕人,…不要威嚇他們。』以弗所六章九節。

主人待僕人,不可威嚇。要記得我們和他們,都是那一位在天上之主的僕人。

(四)『你們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的待僕人。』歌羅西四章一節。

主人侍僕人,也不可虧負、欺壓。必須公平、合理,像主待我們一樣。

△ 主僕的象徵─主與祂的僕人

(一)『主人…要公公平平的對待僕人,…你們也有一位主在天上。』歌羅西四章一節。

主僕的關係,是表明主與祂僕人的關係。我們待僕人的時候,當記得我們有一位主在天上,我們是象徵祂作主人,所以不可在僕人身上有甚麼錯誤,免得把祂象徵或代表錯了。

(二)『僕人…要…聽從…主人,好候聽從基督,…像基督的僕人,…好像服事主。』以弗所六章五至七節,歌羅西三章二十二至二十四節。

主人怎樣是象徵主作我們的主人,僕人也怎樣是象徵我們作主的僕人。所以作僕人的弟兄姊妹,該好好對待主人,像對待主一樣,免得破壞這個象徵,而把主的僕人象徵或代表錯了。

四 對於親屬

(一)『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更是如此。』提前五章八節,十六節。

信徒該盡力看顧親屬。尤其在財物上,該多顧到親屬的缺乏。對親屬如此,對自己家裏的人,更該如此。如果自己家裏的人有物質的缺乏,總該盡力顧到,不可累著教會或別人,纔合道理。

參 事業

一 作事的原則

(一)必須作工─『不肯作工,就不可喫飯。』提後三章十節,十二節,八節,帖前四章十一節,行傳二十章三十四節。

基督徒必須作工,必須親手作工,不可喫閒飯,累著別人。一個基督徒若不肯作工,就不可喫飯!手不肯動,口也不可動!

(二)『作正經事。』以弗所四章二十八節,提多書三章十四節,八節。

基督徒作工,必須作正經事。一切不光明、不道德、不名譽、不正派、不真實、不清潔、違法、有害於人的事,基督徒都不可作,方合聖徒的體統。

二 事業的種類

(一)『耕種。』創世記三章二十三節,九章二十節。

基督徒作事業,最好是從大自然裏,作出人生所必需的生產來。聖經所記神要人作的第一種事業,乃是耕種。耕種,就是為農,乃是從田地裏作出生產來,對己對人都是最有益處的。

(二)『牧羊。』創世記四章二節,三十章三十一節,出埃及三章一節,阿摩司一章一節。

聖經所記第二種神所喜悅的事業,乃是牧羊。這就是畜牧,是從牲畜身上,配合大自然,而作出生產來,也是對己對人都最有益處的。

(三)『打魚。』馬太四章十八節。

聖經所記的第三種事業,可說是打魚。這就是漁業,是從大自然的海裏作出生產來,也是對於人生最有益處的。

(四)『製造帳棚。』行傳十八章三節。

聖經所記的第四種事業,可說是製造帳棚。這就是所謂的手工業,是用大自然所出的原料,加上手工,而作出生產來,也是人生所必需的。

(五)作『醫生』。歌羅西四章十四節。

基督徒的事業,除了生產人生必需的東西以外,還可作工夫。聖經所說這類作工夫的事業,第一可說是作醫生。作醫生雖不是生產人生必需的東西,但也是人生所必需的一種工作。

(六)作『僕人』。以弗所六章五節。

作僕人,可說是聖經所記信徒可作的事末了的一種。這也是作工夫,也是與人有益的。

照這作工夫的原則說,像作教員、作護士、作工人一類的職業,也都是與人有益的。總而言之,基督徒所作的事業或職業,必須是人生必需的,或是與人有益的纔可以。

三 合夥的問題

(一)『和不信的,…不要同負一軛。』林後六章十四節,申命記二十二章十節,參看代下二十章三十五至三十七節。

信徒作事業,不可和不信的人合夥,因為神的話是說,信的和不信的,不要同負一軛。神怎樣不許牛和驢同負一軛,並行耕地,神也照樣不許信徒和不信的合夥,共同營業。因為二者的性情、愛好、與為人的目的,完全不同,難免使信徒不能照神的旨意而行,並受到玷污和影響,而得罪神、遠離神。所以這種合夥,是神所不能祝福,而常是神為管教信徒,使信徒得益處,所要破壞的。那尋求神的約沙法,和那不要神的亞哈謝,合夥造船,受了神的破壞,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四 贏餘的處置

(一)『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以弗所四章二十八節。

信徒作事業或職業,有了贏餘,不可積攢起來,應當分給有缺乏的弟兄姊妹。攢起來,會叫自己受虧損;分出去,會叫自己得賞賜,並且會帶進神更多的祝福。

(二)『我這兩隻手,常供給我和同人的需用。』行傳二十章三十四節。

保羅作事業,不只是為著供給他自己的需用,也是為著供給他同工的需用。這是給我們看見,一個信徒作事,不該光是為著他自己的生活,應該也是為著神的工作。所以有了羸餘,就該用以供給神的工作和工人。這實在是每一個愛主,為主活著的信徒,所愛作並該作的。信徒把羸餘的攢起來,扣在那裏,而任憑神的工作受虧、受難為,實在是不該的!願神憐憫拯救我們!

肆 交友

一 交友的原則

(一)不可和不信的相交─『和不信的原不相配,…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信的和不信的有甚麼相千呢?』林後四章十四至十八節。

信徒交友的第一個原則,就是不可和不信的人相交。我們是義的,是光明的,是屬基督的,是神的殿,而他們是不義的,是黑暗的,是屬撒但的,是拜偶像的,二者的性質、所屬、與用途,絕對相反。所以我們必須與他們分別,不可相交,好使我們能與神來往,得作神所悅納的兒女。

(二)不可濫交─『濫交是敗壞善行』─『自取敗壞』。林前十五章三十三節,箴言十八章二十四節,十三章二十節。

信徒交友的第二個原則,乃是不可濫交。不信的人,固然不可交,就是信的人,也不可濫交,也不可隨便交。若濫交而無鑑別,難免受到不好的影響,使自己受敗壞、受虧損。

二 應交的朋友

(一)主自己─『有一朋友,比弟兄更親密。』箴言十八章二十四節,約翰十一章十一節,十五章十三至十五節。

我們第一個應交的朋友,乃是主自己。祂比弟兄更親密,我們當與祂相交,以祂作密友。

(二)清心愛主的人─『同那清心禱告主的人…』提後二章二十二節,約參十五節。

我們第二種應交的朋友,乃是那清心愛主的人。我們也該多和他們相交,一同追求主。

三 交友的榜樣

(一)亞伯拉罕─『神的朋友』。雅各書二章二十三節,代下二十章七節,以賽亞四十章八節,參看創世記十八章。

我們交友的最好榜樣,是亞伯拉罕。他是與神相交,和神作朋友。神也稱他作朋友,所以他得稱為『神的朋友』。他在創世記十八章那裏接待神─尤其是末了送神一程那一段,真像朋友之於朋友。

(二)約伯─『神待我有密友之情』。約伯記二十九章四節。

約伯也是我們交友的一個好榜樣。他和神有密友之情。最晚從他『壯年的時候』,就是這樣。

(三)約伯的三個朋友─與『敬畏神,遠離惡事』的人相交。約伯記一章一節,二章十一至十三節,四十二章七至十節。

約伯的三個朋友,是和約伯那個『敬畏神,遠離惡事的人』交朋友,結果他們就因著這位朋友,得以更多更深的認識神。這也是我們交友的榜樣。

(四)迦勒和約書亞─一同『專心跟從』主。民數記三十二章十二節,十四章六至十節。

迦勒和約書亞,二人是『專心跟從』主的朋友。我們─尤其少年信徒─交友,該取法於他們。

(五)約拿單與大衛─與『合神心意的人』相交。行傳十三章二十二節,撒上十八章一至三節,十九章一至七節,二十章十二至十七節,撒下一章二十六節。

約拿單不顧父子之情,不體貼父親的肉體,反著父親肉體的意思,而與大衛那個『合神心意的人』相交,結果就使他的家和他的後裔沒有因他父親受連累,反倒受了恩惠。這也是我們交友,該效法的榜樣。

(六)但以理的三個朋友─與荒涼中的得勝者相交。但以理一章六至十七節,三章八至三十節。

但以理的三個朋友,是與但以理那位荒涼中的得勝者相交,結果就在荒涼中,為神作了歷代一直發光、一直說話的好見證。這也是我們在今日教會的荒涼中,交友的好榜樣。

伍 飲食

一 在墮落以前

(一)『菜蔬和…樹上…的果子。』創世記一章二十九節。

在人墮落以前,神只定規人喫菜蔬和樹上的果子,就是只喫素不喫葷。

二 在墮落以後

(一)『動物都可以作…食物,…如同菜蔬一樣。』創世記九章三節。

到人墮落以後,神就定規動物也可以作人的食物,像植物一樣。這就是說,人在墮落以後,也可喫葷,像可喫素一樣。喫東西的意思,是叫生命得到維持。葷,是動物被殺,而成為養生的食物,在聖經中是象徵基督被殺,使我們得生─得著生命,並得以生活。所以葷,簡單的說,就是象徵流血的救贖。葷既是象徵流血的救贖,素就自然是象徵無血的行為了。在人未墮落的時候,人只喫素,就可以維持生命,乃是象徵說,在人無罪的時候,人只靠行為,就可以在神面前生活。但是人墮落了,人有罪了,必須有流血的救贖,人纔可以在神面前生活。所以在人墮落以後,神就叫人喫葷,以象徵這事。就是為這緣故,撒但纔叫人戒葷而喫素。撒但所以叫人戒葷而喫素,他那隱藏又詭詐的用意,就是叫人拒絕基督流血的救贖,而倚靠自己的行為活著。(可惜,這用意連那些戒葷喫素的人,也不知道!)撒但叫人所喫的,和他叫人所作所靠的,完全相合。凡受撒但迷惑而戒葷喫素的人,豈不都是修行,並靠修行的麼?這就是佛教裏面的故事。佛教注重修行,也倚靠修行。所以佛教特別主張並提倡戒葷喫素。但我們看透了撒但在這事上的詭計,就不可有戒葷的思想或行為。我們要喫葷,以象徵宣告我們有罪的人需要基督流血的救贖。

(二)『惟獨…血…不可喫。』創世記九章四節。

在人墮落以後,神雖定規要人喫葷,卻不許人喫血。因為血裏有生命,可以為人的生命贖罪。(利十七10~11。)但是等到主耶穌來了,祂卻說,祂的血是可喝的,因為祂的血真能為我們贖罪,叫我們得著祂的生命。(約六53~56,太二六27~28。)所以按豫表說,血是為人贖罪的,人不可喫;但按實際說,任何的血都不能除去人的罪,惟有主耶穌的血能,(來九12,十4,)所以任何的血,都不可喫,只有主耶穌的血可喫。所以神不叫人喫血,乃是表明一個流血贖罪的故事,一面表明說,血是為人贖罪的,一面又表明說,任何的血都不能真的除去人的罪,惟有主耶穌的血能。

三 在律法時代

(一)葷素都可喫。利未記十章十二至十四節,申命記十二章十七至十八節,二十至二十二節。

在律法時代,神雖然為著要證明人的軟弱和人的罪,而要人靠行律法稱義,但實際仍叫人藉著流血的救贖而活在祂面前,所以那時祂仍叫人喫葷,以象徵這事。

(二)惟動物要分別潔淨與不潔淨,可喫與不可喫的。

在律法時代,神雖然仍叫人喫葷,喫動物,但叫人分別潔淨與不潔淨,可喫與不可喫的。憑行傳十一章五至十二節看,這是象徵神叫祂的百姓與人交接來往,要分別潔與不潔,可交接來往與不可交接來往的。那些潔淨可喫的動物,就是表明甚麼人是潔淨可交接來往的。潔淨可喫的動物:

1 走獸必須是『分蹄』、『倒嚼』的。利未記十一章二至八節,二十六至二十八節。

2 水族必須是『有翅有鱗的』。利未記十一章九至十二節。

3 飛禽必須是不食葷,只食素的。利未記十一章十三至十九節

4 昆蟲必須是有翅而能 跳飛起的。利未記十一章二十至二十五節,二十九至三十八節,四十一至四十四節。

5 必須是活的。利未記十一章三十九至四十節。

走獸必須是分蹄倒嚼的,水族必須是有翅有鱗的,飛禽必須是不食葷只食素的,昆蟲必須是有翅而能 跳飛起的,而這些又都必須是活的,纔是潔淨可喫的。按象徵的意思說,走獸『分蹄』是表明人在行動上有分別;(參看林後六17,弗五11;)『倒嚼』是表明人反復思想神的話語;(參看路一29;)水族『有翅』是能在水中行走,『有鱗』是能使水不浸入身體,這是表明人能在世界行走,而不住在世界,且不受世界的侵染;(參看約十七15~17,羅十二2;)飛禽不食葷,是不食屬死亡的屍首,食素,是食屬生命的子粒,這是表明人不接觸屬死亡的事物,只接觸屬生命的事物;昆蟲『有翅』能飛,是表明人能離開地而活動;『 跳』是表明人在世界,而不屬世界,能隨時離開世界;動物是活的,是表明人在神面前是有生命的,是活的。惟有這些樣的人,在神面前纔算是潔淨的,纔是神的百姓可以交接來往的。

(三)血仍是『不可喫』。利未記十七章十至十五節,申命記十二章十六節,二十三至二十五節。

在律法時代,神仍不許人喫血。這是表明說,就是在律法時代,神仍要人注意流血的救贖。

四 在恩典時代

(一)葷素都可喫─『鬼魔的道理,…禁戒食物,(或作叫人戒葷,)就是神所造叫那信而明白真道的人,感謝著領受的。』提前四章一至三節。

在恩典時代,葷素都可喫。乃是出於鬼魔的道理,纔叫人戒葷。凡神所造的,都是好的,都是叫我們相信而明白神道的人,感謝著領受的。我們若感謝著領受,就沒有一樣可棄絕,而不可喫的,都因神的道和我們的感謝祈求,而成為聖潔了。

『成為聖潔』的意思,就是分別為聖,歸屬於神,為神使用。原來神所造的一切,因亞當墮落而失去屬神為神使用的地位。現在神的道告訴我們,這些東西,在神面前,都因基督的救贖,得以恢復,並且神都賜給了我們。我們相信明白神這道,而根據神這道,感謝祈求著領受這些東西,這些東西就因神這道和我們這感謝祈求,得以分別為聖,而歸屬於神,為神使用,就是給神用來養活我們這些屬神為神活著的人。我們既是分別為聖,屬神為神活著的,而這些東西用來養活我們,也就是歸為神用,所以也就是分別為聖,而歸屬於神。比方一些麵包放在麵包店裏,就是俗的,若拿來給我們根據神的道一感謝祈求,就成為聖的了。這樣成為聖的,不是天然的,乃是因著神的道和我們的祈求而有的。這些東西,牠們天然為神所用的地位,已經因著人的墮落失去了,現在能成為聖,為神所用,乃是因著基督救贖的恢復,和神所用以將這恢復告訴我們,並應許將這些東西都賜給了我們的道,以及我們因相信這道,而根據這道,為著領受這些東西,所有的感謝祈求。因著基督這樣恢復,因著神這樣告訴並應許我們,並因著我們這樣感謝祈求,這些東西就得以成為聖潔,歸為神用,所以我們就可以為著神而喫用享受。

(二)利未記十一章的條例到新約時,就廢棄了。行傳十章九至十六節。

利未記十一章的條例,是屬於舊約律法的,是為著在律法之下的以色列人的,到新約恩典時代就廢棄了,是今天在恩典之下的基督徒,所不必遵守的。但是雖然就律法說,為著靈性,我們基督徒今天不必遵守那些條例,但就衛生說,為著身體,我們今天若能不喫或少喫那些條例所禁戒的東西,仍是有益的。

(三)『血』和『死的牲畜』,仍是『禁戒』。行傳十五章二十節,二十九節。

在恩典時代,血仍是不可喫的。死的牲畜血未流出來,仍在裏面,所以也仍是禁戒的。神所以在恩典時代,仍不許我們喫血,乃是仍要我們藉著這事,表明在宇宙中只有主耶穌的血能除去我們的罪,所以除了祂的血以外,任何的血我們都不喫,也都不可喫。

(四)祭偶像之物不可喫─『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喫主的筵席,又喫鬼的筵席。』林前十章二十至二十一節,行傳十五章二十節,二十九節。

祭偶像之物是和鬼接觸過的,我們屬神的人絕不可喫,不可有分。我們不能喝主的杯,喫主的筵席─就是擘餅─和主相交,又喝鬼的杯,喫鬼的筵席─就是喫祭偶像之物─和鬼相交。

(五)『入口的不能污穢人。』馬太十五章十一節,羅馬十四章十四節,二節,二十三節。

在神看,凡物原沒有不潔淨的,所以凡入口的東西都不能污穢人,都是可喫的。若有人信心軟弱,以為有的東西不潔淨,那東西在他就不潔淨,他就不要喫。若有疑心,不是出於信心而喫,必被定罪,因為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但我們若剛強,有信心,就甚麼都可喫,沒有不潔淨的。

(六)『食物不能叫神看中我們;因為我們不喫也無損,喫也無益。』林前八章八節。

在恩典時代,食物不是叫神看中我們的條件;所以任何東西,我們喫與不喫,都無關緊要。

(七)『神的國不在乎喫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羅馬十四章十七節。

我們對於喫喝,不要太講究,因為神的國不在乎這些事,乃在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我們今天活在神國裏的人,不該注重喫喝的問題,應該注意屬靈生命的事。這是神所喜悅的。

(八)『或喫或喝,…都要為榮耀神而行。』林前十章三十一節。

今天雖然沒有律法規定甚麼可喫,甚麼不可喫,但我們無論喫喝甚麼,都要榮耀神,也都必須能榮耀神。凡能榮耀神的,我們都可喫喝,否則,都不可。

(九)『是喫肉,是喝酒,…叫弟兄跌倒,一概不作。』羅馬十四章十五節,二十至二十一節,林前八章九至十三節。

我們無論喫喝甚麼,也都必須不叫用人受敗壞、受虧損,不叫神的工作有妨礙、被毀壞。凡能絆跌弟兄的,凡能損傷神工作的,我們都不可喫喝。

(十)『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蕩。』以弗所五章十八節,參看提前五章二十三節。

聖經雖然沒有禁止我們喝酒,卻禁戒我們醉酒。但是喝酒,就難免醉酒。要不醉酒.還是不喝酒為妙。要想不掉在坑內,就不要到坑邊,最為穩妥。接近坑邊,就容易掉進坑內。照樣,接觸酒,就容易醉酒。醉酒能使人放蕩不羈,所以不該,所以要提防。

△ 飲食的象徵─基督與神的話是生命的飲食

(一)基督─『我就是生命的糧;到我這裏來的,必定不餓;信我的,永遠不渴』─『我所要賜的糧,就是我的肉,為世人之生命所賜的』─『喫我肉喝我血的人就有永生』─『人若渴了,可以到我這裏來喝』─『人若喝我所賜的水,就永遠不渴』。約翰六章三十五節,五十一節,五十四節,約翰七章三十七節,四章十四節。

宇宙中一切的事物,都有象徵的意思,大多都是象徵神在基督裏的救恩。這不是巧合的,乃是神所安排的。神安排宇宙中一切看得見的事物,作屬靈事物的象徵。我們在前面已經看見,人倫中的各種關係,都是一種象徵。就是連衣食這樣的事物,也無不是一種象徵。飲食是象徵基督是我們生命的飲食。基督說,祂是生命的糧,能叫人不餓。祂也有生命的活水,能叫人永遠不渴。祂藉著十字架上的死,把祂自己分給人,把祂的生命流出來,作賜給人的活水。人肯到祂這裏來,信祂、接受祂,就是喫祂喝祂,祂就必叫人得到生命的滿足,永遠不再飢渴。所以我們每逢喫喝的時候,都該意會到祂如何作我們生命的糧食與活水,給我們喫喝享受,使我們飽足。

(二)神的話─『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神口裏所出的一切話』─『我得著你的言語,就當食物喫了。』馬太四章四節,耶利米十五章十六節。

食物也是象徵神的話如何作我們屬靈生命的食物。我們要學習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也是靠神的話。我們應當常把神的話當食物喫下。我們每逢喫飯,使身體得到營養的時候,也該想到我們的靈性如何需要神的話來餧養。

陸 服裝

一 在墮落以前

(一)『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創世記二章二十五節。

在墮落以前,人並不穿衣服。那時人是無罪的,雖赤身露體,也不知羞恥,所以不需要穿衣服遮羞。

二 在墮落以後

(一)『他們二人的眼睛就明亮了,纔知道自己是赤身露體,便拿無花果樹的葉子,為自己作作裙子。』創世記三章七節。

到人犯罪了,人纔知道赤身露體的羞恥,所以就感覺有穿衣服遮羞的需要,而用樹葉為自己編作遮羞的裙子。實在那是不能遮羞的。這是表明說,犯罪的人.想要用自己所作的,用自己的行為,遮蓋自己的羞恥,乃是不可能的。

(二)『耶和華神為亞當和他妻子用皮子作衣服,給他們穿。』創世記三章二十一節。

墮落的人用樹葉為自己所編的裙子不能遮羞,所以神就來為他們用被殺犧牲的皮子─也就是用被殺的犧牲─作衣服給他們穿著遮羞。這是表明墮落的人用自己所作所行的遮羞,雖是不可能的,但神用被殺的羔羊─基督─當作義,來給我們遮羞,卻是完全可能的。

(三)『不見…赤身。』創世記九章二十一至二十三節。

在墮落以後,神要人穿衣服的用意,原則就是為著遮蓋赤身的羞恥。所以任何的衣服,不管是何種質料,何種式樣,都必須能將人的赤身遮過並遮住,使身體不露出來纔可以。像今日一般袒胸露臂、赤腳露腿的光景,就原別說,實在是不合乎神要人穿衣服的用意。

三 在律法時代

(一)『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出埃及二十章二十六節。

到律法時代,神叫人穿衣服,仍是為著遮羞,使身體不露出來。所以神不許以色列人用臺階上祂的壇,免得露出他們的下體來。有罪的人,無論何時都是需要穿衣服遮羞的。

(二)『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申命記二十二章五節。

神不准許祂的百姓以色列人,女穿男衣,或是男女服,就是我們所說的女扮男裝,或是男扮女裝。這是一種極端的混亂,取銷了男女之間在服裝上分別的保障,很容易引進淫亂的事,乃是神所憎惡的!今日一般女像男的裝飾,就原則說,也難是神所喜悅的。

(三)『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作的衣服。』申命記二十二章十一節。

在律法時代,神不許以色列人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作的衣服。羊毛是出自動物的生命,細麻走出自植物的生命。這表明神不喜歡我們的義行─就是衣服所象徵的─是由於那出自屬基督和屬亞當,屬靈和屬肉體兩種生命的東西攙雜而成的。也就是說,神不許可我們憑屬靈和屬肉體兩種生命活著,使我們的生活行動裏,有屬靈和屬肉體兩種生命東西的攙雜。

(四)『在衣服邊上作繸子,…釘一根藍細帶子。…佩帶這縫子,…看見就記念遵行恥和華一切的命令;不隨從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使你們…成為聖潔…歸與…神。』民數記十五章三十八至四十節。

在舊約的時候,神叫以色列人在他們所穿的衣服底邊的繸子上,釘一條藍色帶子。藍色是天的顏色。藍色帶子釘在他們衣服底邊的繸子上,圍著他們的腳,意思就是叫他們的腳步受屬天的約束。他們看見那藍帶繸子,就記念遵行神一切的命令;而不隨從自己的心意和眼目所愛好的行邪淫,使他們成為聖潔,歸與神。

(五)祭司的服裝。出埃及二十八章二至四十三節。

以上是說神要以色列百姓如何穿衣服。至於神要他們中間的祭司所穿的衣服,就與他們完全不同。這記在出埃及二十八章。那些服裝,都有象徵的屬靈意思。我們現在不能去看牠們。

四 在恩典時代

(一)『願女人廉恥、自守,以正派衣裳為妝飾,不以編髮、黃金、珍珠、和貴價的衣裳為妝飾』─『你們不要以外面的辮頭髮、戴金飾、穿美衣為妝飾,只要以裏面存著長久溫柔安靜的心為妝飾』。提前二章九節,彼前三章三至五節,參看創世記三十五章四節,出埃及三十三章五至六節,以賽亞三章十六至二十五節。

這裏所引聖經的話說得很清楚,在恩典時代,神要我們注重裏面屬靈的美德,而不注重外面美麗貴重的妝飾。尤其是姊妹們該如此。因為這裏所引的這些話,是對姊妹們說的。聖靈所以把這些話專特的對姊妹們說,乃是因為姊妹們特別愛注重妝飾的緣故。

神在這裏,對我們今天的妝飾該如何,並沒有細則的說明,只在原則上說到兩點:1要『正派』,2不要奢華。正派不敢說有一定的標準,但我們各人會知道我們的妝飾正派不正派。這是很奇妙的!我們無論在那裏,無論到了甚麼地步,我們裏面知道我們的妝飾怎樣就是正派,怎樣就是不正派。關於奢華的問題,神在這裏說的比較詳細一點。凡是黃金、珍珠、貴價的東西,都是被神算作奢華,不許我們穿戴的。此外,一件服裝奢華不奢華,也像正派不正派一樣,雖然很難有一定的標準,但我們各人自己裏面有一個尺度,知道如何就是奢華,如何就是不奢華。因為在新約之下,神不是像在舊約之下一樣,對於一件一件的事,都給我們一條一條死板的律法,乃是把生命的活律法放在我們裏面,(來八10,)使我們在凡事上,裏面都知道甚麼是當作的,甚麼是不當作的。但願我們在妝飾打扮上,肯跟隨我們裏面的這個『知道』。

我們身上的妝飾,是非常關係我們在神面前的。雅各和他一家的人,要上伯特利去敬拜神,就把他們的耳環和偶像一同去掉。可見妝飾是和偶像一樣能攔阻人親近神的。妝飾實在也就是人身上的一種偶像!所以要親近神,怎樣必須去掉那原裝的偶像,同樣也必須去掉這化裝的偶像─妝飾。

以色列人當日在曠野所拜的金牛犢,就是出於他們身上的妝飾。所以神要他們把身上的妝飾摘下來,使祂知道怎樣對待他們。哦,我們身上的妝飾,常會變作我們所拜的偶像,使神為難,不知道該怎樣對待我們纔好。所以我們要得到神的帶領,就必須把我們身上的妝飾摘得乾淨,像以色列人當日所作的一樣。

以賽亞三章說,當日錫安城所遭的懲罰,乃是由其中的婦女妝飾妖艷所致。這叫我們知道,妖艷奢侈的妝飾,會招惹神的擊打!妝飾奢侈,打扮妖艷的人,在此當受警戒!

(二)『你禁食的時候,要梳頭洗瞼。』馬太六章十七節,參看傳道書九章八節。

我們雖然不該妝飾奢華,但應該衣飾整潔。就是連禁食的時候,主也要我們梳頭洗臉。就是照專講虛空的傳道書所說,我們的衣服也要潔淨,頭也要整理。我們千萬不要以為衣飾糊塗,頭腳馬虎,就是屬靈。我們更不該特為妝飾糊塗一點,或故意輕忽梳洗,好顯示禁食,以博得屬靈的稱讚。這都是裝作屬靈!假屬靈!這都是該被定罪的!真屬靈,在妝飾上必是最正常的,不奢華,不講究,也不糊塗,不馬虎,乃是整整潔潔的。

(三)『凡男人禱告或是講道,若蒙著頭,就羞辱自己的頭。凡女人禱告或是講道,若不蒙著頭,就羞辱自己的頭。』林前十一章四至五節。

照主藉使徒在這裏所說的,今天我們弟兄禱告或是講道,都不該蒙著頭,所以也不該戴著帽;姊妹禱告或是講道,就該蒙著頭。至於為何該這樣作,我們在第十九題蒙頭一篇已經講過了,所以在這裏就不再說了。

(四)『女人有長頭髮,乃是她的榮耀,因為這頭髮是給她作蓋頭的』─『女人…以剪髮剃髮為羞愧』。林前十一章十五節,六節。

照神所定規的,姊妹該有長頭髮。這是給姊妹作蓋頭的,也是姊妹的榮耀。所以姊妹不該剪髮剃髮,倒該以剪髮剃髮為羞愧。但是今日的時髦,竟以剪髮為美麗!正和聖經所說的相反!這是姊妹不該效法的。當然剪髮加上燙髮,更是不該的!投有一個敬虔愛主的姊妹,不覺得這些是得罪主的。也沒有一個清心追求主的姊妹,能剪髮燙髮,而心裏平安的。這些是不討主喜悅的打扮,是不敬虔的記號。真願主拯救姊妹們脫離這些違反祂旨意的時髦妝飾,而照祂的意思留起長髮來。

(五)『男人若有長頭髮,便是他的羞辱。』林前十一章十四節。

姊妹有長頭髮是榮耀,但弟兄有長頭髮,便是羞辱。姊妹所以該有長頭髮,因為姊妹是蒙頭的;弟兄所以不該有長頭髮,因為弟兄是作頭的。這些都是神所安排的。我們的天性也覺得該這樣。我們若看見一個男人頭髮長長的,必覺得不自然;若看見一個女人頭髮短短的,也必感覺不舒服。這些都是出於我們裏面天性自然的感覺,是我們該看重而跟從的。

△ 服裝的象徵─基督為信徒的義,與信徒所行的義

(一)『祂以拯救為衣給我穿上,以公義為袍給我披上。』以賽亞六十一章十節,參看路加十五章二十二節,林前一章三十節。

這裏說,神以拯救為衣,以公義為袍,給我們穿上。這裏的原意,以拯救為衣,和以公義為袍,乃是指著一件事。拯救的衣,就是公義的袍;公義的袍,也就是拯救的衣。神是把公義當作拯救,像一件衣服給我們穿上。所以衣服在聖經中是象徵義的。第一象徵基督是我們的義,第二象徵我們所行的義。食物象徵基督是我們裏面養生的糧食,衣服象徵基督是我們外面遮羞的義袍。基督在我們裏面,使我們自己滿足,也在我們外面,使我們蒙神悅納。神怎樣把基督當作生命的食物,賜給我們喫,叫我們滿足,如同那慈愛的父親把肥牛犢宰了,給那回家的浪子喫,叫他快樂一樣,神也照樣把基督當作公義的衣袍,給我們穿在身上,叫我們在祂面前蒙悅納,像那慈愛的父親把那上好的袍子,給那浪子穿上,叫他在父親面前看為美麗一樣。那慈愛的父親怎樣為兒子裏面豫備了肥牛犢,並為兒子外面豫備了上好的袍子,神也照樣為我們裏面豫備了基督作我們的生命,並為我們外面豫備了基督作我們的義。

我們已經看見,神叫人喫葷,藉以表明需要基督的救贖,撒但就叫人戒葷藉以表示拒絕基督的救贖。照樣,我們也要看見,神叫人穿衣藉以表明需要基督作義,撒但也叫人赤身藉以表示拒絕基督作義。不只鬼附在人身上,喜歡叫人赤身露體,(參看可五15,)就是撒但在人心裏運行,也願意叫人袒胸露臂。今天一切局部露體,或半赤身式的時髦服裝,無不是出自撒但的運行,其隱意都是叫人表示拒絕基督作義。可惜今天許多接受主作義的弟兄姊妹,竟也隨從撒但所運行出來的時髦,穿那些局部露體或半赤身式的衣服,使他們在這穿衣的事上,不能好好表明他們如何需要並如何得著基督作他們的義。但願主給我們看見,在這些喫飯穿衣的事上,正面都有祂象徵的用意,反面也都有撒但反象徵的隱意,而在這些事上,拯救我們脫離撒但反面的隱意,使我們能合乎祂正面的用意。

(二)『這細麻衣就是聖徒所行的義。』啟示錄十九章八節,參看馬太二十二章十一節,啟示錄七章十四節,以賽亞六十四章六節。

這裏明說,衣就是義。這衣是將來基督的新婦所穿的細麻衣。這裏說,那細麻衣就是聖徒所行的義。這義,不是基督作我們義的義,乃是我們靠著聖靈所行出的義。基督作我們義的義,是叫我們得救;我們靠著聖靈所行出的義,是叫我們得勝。所以我們每一個聖徒,都該有兩種義,都該穿兩件衣服。一種是基督作我們的義,使我們在神面前得稱義;是基督自己作我們一件義袍,穿在我們身上,使我們配作神的兒女。這是叫我們得救的。另一種是我們靠著聖靈所行出的義,使我們在基督面前得稱許;是我們在聖靈裏所行出的義,作我們一件義衣,穿在我們身上,使我們配作基督的新婦。這是叫我們得勝的。基督作我們的義,叫我們配進到神面前;聖靈帶著我們行出義,叫我們配獻到基督面前。聖靈帶著我們所行出的義,乃是我們將來到基督面前所穿的細麻衣,也是我們將來赴基督婚筵所必需的『禮服』。我們光有基督作我們的義,而沒有聖靈帶著我們行出義,我們就只能得救,不能得勝,所以就只配作神的兒女,享受祂家裏的福分,不配作基督的新婦,享受祂婚筵的福氣。要配作基督的新婦,得享祂婚筵的福氣,就必須有靠著聖靈所行出的義。這義不是我們自己所能有的;我們自己所能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不能帶到神面前,也不能帶到基督面前。這義乃是我們在聖靈裏,靠著基督的生命,也就是靠著基督自己,所活出所行出的,並且是『用羔羊的血…洗白淨』的,所以能作一件『光明潔白』的衣服,穿在我們身上,使我們配作基督的新婦,而獻在基督面前。

所以我們在神面前,該有一件衣服,在基督面前也該有一件衣服。在神面前該有的一件,是基督自己作我們的義,這是我們一信就得著的。就我們而論,這是客觀的。在基督面前該有的一件,是聖靈藉著基督的生命,帶著我們所行出的義,這是我們相信以後一生該活出的。就我們而論,這是主觀的。這兩件衣服,關係我們的得救和得勝,是我們不可忽略的。所以在我們注重服裝的時候,也該想到這兩件衣服的問題!

柒 對於錢財

(一)錢財的地位─與『神』相對。馬太六章二十四節。

主耶穌說,我們不能事奉神,又事奉瑪門,就是錢財。主這話給我們看見,錢財是在神的對面,是與神相對的。我們知道,撒但乃是神的對頭,是宇宙中在神的對面,與神相對的。所以錢財是和撒但在同一的地位上,與神作對。許多時候,錢財實在也就是撒但的化身,在人身上作撒但所要作的事,叫人遠離神、棄絕神、頂撞神,甚至在人身上奪取了神的地位。哦,許多人豈不也真是把錢財看作『神』、當作『神』麼?錢財在人身上實在是神的對頭,是與神相對的。難怪主耶穌說,我們事奉神,就不能事奉錢財。

(二)錢財的性質─『不義的』。路加十六章九節。

主稱錢財作『不義的錢財』。主這樣稱呼錢財,不是因為錢財的來路不義,乃是因為錢財的本身是不義的。因為主這話不是說到那來路不義,用不義的方法得來的錢財,乃是說到錢財這樁東西。所以主這話是說出錢財的性質如何,乃是『不義的』。錢財這樁東西,無論在已往的伊甸樂園裏,或是在將來的新耶路撒冷裏,都是沒有的,所以不是出於神的,乃是出於撒但的,乃是撒但在墮落的人類中間所發明、所推行的。牠的性質,在神面前,是與神各方面都不合的,所以在神看是『不義的』。

(三)錢財的作禍─『迷惑』。馬太十三章二十二節。

主稱錢財的本身作『不義的錢財』,稱錢財在人身上的作禍作『錢財的迷惑』。錢財在人身上的作禍,就是『迷惑』人。在世界中,難得有一種事物,比錢財再迷惑人。哦,錢財的迷惑真是厲害!但願我們提防。

(四)錢財的虛空─『虛無,…飛去』─『無定』─『到…無用的時候』。箴言二十三章五節,提前六章十七節,路加十六章九節。

人常說錢財是『實貨』。但神說錢財是『虛無的』。因為錢財『必長翅膀,如鷹飛去』。所以錢財是『無定的』,並且還會有『無用的時候』。神這些話該題醒我們,不要迷戀錢財,受牠欺騙,以牠為可靠的實物,結果被牠騙得虛空可憐!

(五)信徒與錢財

1『不要愛錢財。』希伯來十三章五節原文。

錢財能迷人,所以人人都愛牠。但信徒對於錢財,第一就是『不要愛』。錢財所以能迷人,是因為能騙人。我們若識透了牠的騙局,就怎能為牠所迷而愛牠?我們若看見牠的地位是與神相對的,性質是不義的,作為是迷惑人的,結果是虛空的,就我們怎能還戀牠愛牠!

2『要謹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貪心。』路加十二章十五節,參看十六至三十四節。

信徒對於錢財,也要謹慎,免去一切的貪心。要免去貪心,就不要像那無知的財主,只知倚靠財物,而不知倚靠神。我們若相信那養活飛鳥,妝飾百合的神,看我們重於飛鳥和野草,必頑到我們一切生活的需用,我們就能不為衣食憂慮,而免去貪心。

3『只要積攢財寶在天上,…因為…財實在那裏,…心也在那裏。…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能又事奉神,又享奉瑪門。』六章十九至二十四節。

信徒對於錢財,基本的存心是不要愛。有了這基本的存心,就能沒有錢財,也不貪;有了錢財,也不戀。這樣,就能把錢財積攢在天上。這是每一個信徒都該作的。我們每一個人,都必須將錢財積攢在天上,因為:1錢財在那裏,我們的心也在那裏。要我們的心在天上,錢財就必須積攢在天上。2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能事奉神,又事奉錢財。我們要不這樣,就必須把錢財不留在手中,而送到天上。

4『不要倚靠無定的錢財;…甘心施捨,樂意供給人,…積成美好的根基,豫備將來。』提前六章十七至十九節,參看林後八章九節,十四至十五節,以弗所四章三十八節,行傳二十章三十五節。

信徒也必須學習不倚靠錢財,甘心施捨,樂意供給人,為自己的將來積成一個美好的根基。我們不要光為今天用錢財,也要為將來用錢財。這就需要我們施捨、供給人。我們為自己用錢財,都是為著今天;我們為別人用錢財,纔是為著將來。我們該想到主耶穌怎樣為我們成了貧窮,而甘願也為別人成了貧窮,好使我們多的沒有餘,少的也沒有缺。我們總該把有餘的財物,分給那缺少的人。我們總當記念主的話說,『施比受更為有福。』

5『要藉著那不義的錢財,結交朋友,到了錢財無用的時候,他們可以接你們到永存的帳幕裏去。』路加十六章九節,參看一至十三節。

我們該趁著今天錢財有用的時候,盡力用錢財結交朋友,就是用錢財幫助人,供給人,或推廣福音拯救人,好到將來錢財無用的時候,有我們用錢財所幫助的人,在天上永存的帳幕裏歡迎接待我們。真怕有好些弟兄姊妹,不如主所說那不義的管家聰明,不趁著今天還有機會的時候,盡力用錢財幫助人,以致將來到天上去的時候,沒有人歡迎他們。將來到天上有人歡迎,也是一件極其快樂的事。但是這需要今天先用錢財將歡迎的人豫備好。我們得救的時候,回到神的家裏,有父親歡迎我們,這不用我們作甚麼。(這是主在路加十五章所告訴我們的。)但是我們將來回到天上的家裏,要有人在那裏歡迎我們,那就需要我們在今天善用錢財,結交朋友。(這是主在路加十六章所告訴我們的。)但願我們在這事上忠心。

這事在主看是『最小的事』,所用的也是屬地『不義的錢財』─虛無的東西,不是屬天真『真實的東西』,且是『別人─墮落屬地的人─的東西』,不是『自己─得救屬天的人─的東西』。我們今天若在這事上忠心,主將來就必將大事─國度裏的事─派給我們,將屬天真實的東西託付我們,將我們自己的東西─國度裏的東西─賜給我們。

捌 對於在上的權柄

(一)在上權柄的由來─『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羅馬十三章一節。

一切權柄都是出於神的,凡在上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神給人權柄管治人,乃是從挪亞出方舟以後。(創九6。)從那時起,神就叫人掌權管治人。但得到這權柄的人,常妄用這權柄,叫人作得罪神的事。所以敬畏神的人,在這樣的時候,雖然服那由神來的權柄,卻不能聽那得罪神的命令,就如但以理一章八至十六節,三章八至二十七節,六章四至二十三節等處所記的事一樣。

(二)信徒與在上的權柄:

1『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服作官的、掌權的,遵他的命,…不要毀謗』。羅馬十三章一至七節原文。提多書三章一至二節原文。彼前二章十三至十四節。

在上有權柄的,既是神所命的,信徒就當服,就當懼怕、恭敬、遵其命,而不毀謗。

2『尊敬君王。』彼前二章十七節。

信徒對君王元首,應當尊敬。

3『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羅馬十三章七節,馬太二十二章二十一節。

信徒也當好好盡本分納糧上稅。

4『懇求、禱告、代求、祝謝;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提前二章一至三節,參看但以理一章八至十六節,三章八至二十七節,六章四至二十三節。

信徒還得為一切在上掌權的禱告、代求,求主賜給他們智慧、平安、和救恩。這是最緊要的。

玖 信徒行事為人的四個原則

(一)對己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林前六章十二節,十章二十三節。

信徒凡事都可作,但必須對自己有益處。無益有損的事,是信徒絕不可作的。

(二)對事有自由─『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那一件,我總不受牠的轄制。』林前六章十二節。

信徒無論作甚麼事,都必須不受牠的轄制;凡能有癮、有癖、轄制人、叫人不自由的,都不可作。

(三)對人有造就─『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十章二十三節。

信徒無論甚麼事,也都必須能造就人;凡敗壞人,叫人跌的,都不可作。

(四)對神有榮耀─『或喫或喝,無論作甚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林前十章三十一節。

信徒無論作甚麼事,也都必須能榮耀神;凡叫神的名受羞辱,神的見證受虧損的,都不可作。

對已有益處,對事有自由,對人有造就,對神有榮耀,乃是信徒行事為人的四大原則。信徒一切生活中,無論大小事情,凡聖經無明言禁止或許可者,可作與否,都可用這四個原則測驗定規。如果這四個原則都通得過,就可作;若這四個原則中,只要有一個通不過,就不可作。像吸煙、看電影一類的事,聖經無明文禁止,到底可作不可作,都可用這四個原則來測驗。

文出:水流職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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