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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與故事] 律法與恩典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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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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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21 01:02:11 |顯示全部樓層
律法與恩典,乃是聖經所論到的兩件大東西。我們要認識神,並曉得祂如何對待人,就必須認識律法和恩典。這是需要用相當的工夫來查看的。但我們在這裏只能簡要的一看。

壹 律法

一 律法是甚麼

(一)『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馬七章十二節,十六節。

律法原是由神降下的,是出乎神的,和神聖潔的性情是相合的,所以是聖潔的;並且和神的公義、良善也是符合的,所以也是公義、良善的。凡律法要我們所作的,向我們所要求的,都是和神聖潔的性情相合的,也都是合乎神的公義和良善的,因為律法的本身乃是一件聖潔、公義,又良善的東西。

(二)『律法是屬乎靈的。』羅馬七章十四節。

神是靈,律法既是出乎神的,也就是屬靈的。凡律法所吩咐人作的,都是屬靈的。律法雖然是向人的肉體有要求,但律法所要求於人的,都是屬靈的,所以是人的肉體所不能作到的。人不能成全律法,不能遵行律法的吩咐,因為人是屬肉體的,而律法和律法所吩咐的,都是屬靈的。

(三)『律法原是好的。』提前一章八節。

律法既是屬靈的,既是聖潔、公義、又良善的,當然就是好的。雖然人對律法的取用,有錯誤的,有不好的,但律法的本身乃是一件好的東西。

二 律法是從何時有的

(一)『律法本是外添的。』羅馬五章二十節。

律法是外添的。這話的意思是說,律法不是神的心意原初所有的,不是神對人的旨意原來所定規的,乃是後來外添的,乃是半路加上的。神原沒有意思以律法待人,不過到了半路,為著一時的需要,(這需要見下文律法是為何有的一段,)而暫時加上的。我們知道這個,就能免去對律法一些錯誤的看法,就不至於像安息日會的人,在今日律法已經成為過去的時候,還要活在律法之下。

(二)『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加拉太三章十七節。

在人一再墮落,而墮落到極點,就是造巴別塔完全背叛神以後,神就從那些背叛的人中,召出亞伯拉罕來,應許要賜福給他,就是要以恩典待他。從那時(創十二1~5)起,過了四百三十年,神纔降律法給人,要暫時以律法對待人。這是證明,律法不是神原初對人的心意,(神原初的心意,是要以應許的恩典待人,)乃是神中途加上的一種臨時作法。

(三)『律法本是藉著摩西傳的。』約翰一章十七節。

律法是到摩西帶領以色列人到了西乃山下的時候,纔傳下來。那是約在亞當被造以後二千五百年,即主前一千五百年的時候。

(四)『沒有律法之先,…從亞當到摩西。』羅馬五章十三至十四節。

在摩西以前,是沒有律法的,從亞當到摩西,二千五百年之久,神對待人都不是用律法。乃是從摩西起,神纔暫時以律法對待人。這不過只有一千五百年之久,到施浸約翰出來傳道,就是主耶穌第一次來,也就是恩典時代開始的時候為止。(太十一13。)

三 律法是如何有的

(一)『天使所傳的律法。』行傳七章五十三節,加拉太三章十九節,希伯來二章二節。

律法乃是藉著天使傳的,不是神親身來傳給人的,因為律法不是神對人的本意。這表明,把律法傳給人,在神並不感覺是祂對人一件親切甜美的事。如果祂感覺這是祂對人一件親切甜美的事,祂就必親身來作這件事。

(二)『律法本是藉著摩西傳的。』約翰一章十七節,七章十九節,出埃及二十四章三節。

律法不只是藉著天使降下的,也是藉著摩西傳來的。所以律法乃是經天使和人的手設立的。這些都是說出律法並不是神自己來傳給人的。

(三)『眾百姓見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就都發顫,遠遠的站立;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神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出埃及二十章十八至十九節,參看出埃及十九章九至二十五節,二十章二十至二十一節,希伯來十二章十八至二十一節。

神當初在西乃山降律法,乃是在火中降臨,那個光景真是可怕,有雷轟、閃電、角聲、火焰、密雲、暴風,嚇得在場的以色列人盡都發顫,遠遠站立,而不敢近前,甚至要求摩西和他們說話,不要神和他們說話,恐怕他們死亡。這是表明律法不過叫人遠離神,並不能叫人親近神。

四 律法是為何有的(即律法的功用)

(一)『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加拉太三章十九節,羅馬五章二十節。

神在祂對待人的路上,所以中途添上律法,乃是為著人的過犯,為著叫人的過犯顯多,就是為著顯出人的過犯,好叫人知道自己的罪過,而認識自己。神本來要-也是-以恩典待人,但人不認識自己,就不能投靠神的恩典。當神把以色列人從埃及救出來,帶他們到了西乃山下的時候,就來對他們說,祂像大鷹把他們背在自己的翅膀上,從埃及帶出來。這是祂用恩典的話,對他們說到祂向他們所作的一件恩典的事。他們如果認識自己,就必投靠祂這恩典,而求祂繼續以恩典對待他們,負他們一切的責任。但是那時他們不認識自己,所以就沒有看重而投靠神的恩典,反倒憑著自己,而對神說,凡神所吩咐的他們都要遵行。這是他們何等不認識自己!何等以為自己還能行神所吩咐的事!所以神就改變了態度,來降律法給他們,叫他們知道他們到底能不能行神所吩咐的事。

神原來是以恩典對待他們,像老鷹之於小鷹,是可親可近的。現在祂改變了態度,要以律法對待他們,而在火焰中臨到他們,是極其可畏可怕的。神所以向他們改變了態度,要以律法對待他們,乃是要藉著律法顯出他們的過犯,好叫他們知道自己不能遵行神所吩咐的,而認識自己的敗壞無能。

神把律法給他們,實在說來,不是要他們遵行,乃是要他們違犯。當神正在西乃山上降律法給他們的時候,他們就在西乃山下造出金牛犢,而拜了偶像,把律法十條誡命的頭三條,全都干犯了。等到摩西領好了神的律法,帶著上面寫著律法十條誡命的兩塊法版,從西乃山上下來的時候,看見他們拜偶像,就把兩塊法版摔碎了。那是證明,律法一領下來,或說正在領下,尚未領下來的時候,就給他們干犯而破壞了。所以神降律法給他們的用意,乃是要給他們干犯,好顯出他們的過犯。神為著要顯明人的過犯,就在中途添進律法來。律法乃是因這個而有的。

律法好像一面鏡子,把人的本相照給人看,叫人認識自己;不是把人照壞了,乃是照
出顯出人原有的壞來。

(二)『律法本是叫人知罪』-『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羅馬三章二十節,七章七節。

律法是為顯明人的過犯而添進來的,所以律法的功用就是叫人知罪。若沒有律法,人就不知道甚麼是罪。但是有了律法,人就不只知道甚麼是罪,並且也知道自己犯了些甚麼罪。律法叫人確定的知道甚麼是罪,也叫人確定的知道自己是犯罪的人。

(三)『定罪』-『律法…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林後三章九節,羅馬三章十九節,雅各書二章九節。

律法既是叫人知罪的,也就是定人罪的。律法既把人的罪顯出來,就塞住人的口,叫人閉口無言,伏在神的審判之下,而定罪自己,承認自己是有罪的,該受神的審判。

(四)『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加拉太三章二十四節。

神的意思是要在基督裏以恩典待人。但是人因為不認識自己,就不投靠神的恩典;因為不知道自己有罪,也就不相信基督。所以神到半路就降下律法,來顯明人的過犯,叫人知道自己有罪,而認識自己。律法既叫人認識自己.知道自己有罪,就叫人投靠神的恩典,而相信基督。這好像面鏡既叫人看見自己面孔上的污穢,就叫人去就近水,而得到洗淨一樣。所以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就近基督,使我們因信稱義,就是使我們投靠神在基督裏的恩典,而得蒙祂的救恩。

五 律法的宣言(即律法的原則)

(一)『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拉太三章十二節,羅馬十章五節,利未記十八章五節。

律法不是本乎信,乃是本乎行。律法的原則不是信,乃是行。律法不是以信為本、為原則,乃是以行為本、為原則。必須『行』,纔能得以活著。這是律法的宣言。

(二)『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拉太三章十節。

律法的原則,是『行』就活著,就蒙祝福;若不『行』就必死亡,就必受咒詛。這是律法的原則.也是律法的宣言。

(三)『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各書二章十節。

律法所要求的『行』,必須是十足完全的,不可有絲毫的殘缺。雖然全律法都遵行了,只要犯了一條,就是犯了全律法。這好像一條鐵鍊,只要斷了一環,就是全鍊都斷了。也好像電燈泡,只要破了一點,或其中的電絲斷了一點,就沒有用了。律法必須完全遵行纔可以。這是律法確定的原則,也是律法清楚的宣言。

六 律法的軟弱

(一)『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羅馬八章三節。

律法雖是屬靈、聖潔、公義、良善的,但因人肉體的軟弱,就成為無能的。律法是因著人不認識肉體,倒倚靠肉體而降的。律法是向肉體有所要求,要顯明肉體的敗壞無能,好給人認識肉體。肉體既是敗壞無能的,絲毫不能成全律法的要求,也就使律法軟弱無能了。

(二)『所有的肉體,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羅馬三章二十節原文,加拉太二章十六節,三章十一節,行傳十三章三十九節。

律法不能叫人在神面前稱義。沒有一個人,能因行律法,得蒙神稱義。因為人都是肉體,都是敗壞軟弱的,沒有一個有遵行律法的能力,因此律法在人身上,也就成為軟弱的。

(三)『先前的誡命,…軟弱無益,…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希伯來七章十八至十九節,原文。

律法既因人的肉體軟弱,而成為無能的,就在人身上一無所成。律法雖然能叫人知罪,而認識自己,但那不過是在消極方面的功用。在積極方面,律法並不能叫人脫離罪,更不能叫人蒙神稱義,得神喜悅,所以是一無所成。既是一無所成,也就是無益的。

所以,弟兄姊妹,我們把以上這些聖經看過,就該清楚知道,神沒有一點意思要叫人遵行律法。神把律法降給人,不過是要用律法顯明人的罪,叫人認識自己。人因為墮落到善惡的知識裏面,就以為神要人遵行律法。並且人因為不認識自己,就想要憑自己的力量遵行律法。豈知人自己沒有力量遵行律法;神也沒有意思要人遵行律法。神是要人藉著律法認識自己的敗壞無能,而投靠並接受祂的恩典。

貳 恩典

一恩典是甚麼

(一)『神…的慈愛顯明』-『神愛…賜給』。提多書三章四節,約翰三章十六節。

律法是出乎神的聖潔,公義,和良善的,恩典是出乎神的愛的。神的愛顯明出來,就是恩典。愛是神對我們的心,恩典是神對我們的作為。神恩典的作為,是出於神愛的心。神因為愛我們,所以就為我們作事。就把祂的兒子賜給我們,叫祂來為我們成功救贖。凡神為我們所作的,都是恩典。這恩典乃是出於祂對我們的愛。所以恩典乃是神愛的顯明。神的愛顯出來,臨到我們,就是恩典。

(二)『祂極豐富的恩典,就是祂在基督耶穌裏向我們所施的思慈。』以弗所二章七節。

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裏向我們所施的恩慈。恩慈是出於愛心的。神的愛心叫神向我們施恩慈。這恩慈臨到我們身上,就是神所賜給我們的恩典。

(三)『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羅馬四章四至五節。

恩典是神的愛叫神白白賜給我們的,不需要我們作甚麼。如果需要我們作甚麼,所得的就是工價,不算恩典。工價是作工(作工原文和行為同字)賺來的,不是白得的。恩典是因信白得的,不需要作甚麼工,出甚麼力。凡需要我們出力作甚麼的,都不是恩典。因為恩典是神白白賜給我們的,不需要我們出甚麼代價。

(四)『既足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羅馬十一章六節。

神的恩典,和人的行為(或說工作)一點沒有關係。既是恩典,就不在乎行為。行為不能調到恩典裏。一在乎行為,一有行為的調和,就不是恩典了。因為恩典是神白賜的,不是人藉著行為(或說工作)賺得的。

(五)『我…成了何等人,是蒙神的思纔成的;…祂所賜我的恩,不是徒然的;我比眾使徒格外勞苦;這原不是我,乃是神的恩與我同在。』林前十五章十節。

在這裏,使徒保羅說,乃是神的恩典使他成了一個特殊的人。他能那樣作一個超眾的使徒,比眾人格外勞苦,他說,那原不是他,乃是神的恩典與他同在。他這話給我們看見,神的恩典不僅是神白白賜給我們的一些無生事物,更是神所賜給我們的一件活的東西。這件活的東西,就是神那大能的生命,或說就是神自己。因為這件東西是神大能的生命,是神自己,所以能叫保羅作一個超眾的使徒,作眾人所不能作的事。神大能的生命,神自己,這樣給人得著,就是神所給人的最高恩典。人從神所得到的最高恩典,就是神的生命和神自己。

不只這裏所說的恩典,就是約翰一章十四節、十七節,羅馬五章十七節、二十一節,腓立比四章二十三節,以及新約許多別的地方所說的恩典,實在說,也都是指著神的生命和神自己。神的生命和神自己給我們得著,就是實際的恩典,或說恩典的實際。

二 恩典是從何時有的

(一)『這恩典…賞給我們…是照祂自己所豫定的美意。』以弗所一章四至九節。

這裏說,神的恩典賜給我們,是照著祂所豫定的美意。憑這話的前後文看,這裏所說神的美意,是神在創世以前所豫定的。所以這裏是叫我們知道,神賜恩給我們,乃是神從創世以前所豫定的,不是偶然的,不是臨時的。神的恩典在創世以前,在最初的時候,就定規賜給我們,不是到了半路纔加上的,像律法一樣。律法是半路添上的,恩典是起初原有的。神以恩典對待我們,乃是祂在永遠裏原初的心意,不像律法是祂在時間裏中途的辦法。

(二)『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裏賜給我們的。』提後一章九節。

神的恩典是遠在萬古之先,就是在永遠裏,就賜給了我們。所以我們是在萬古之先,老早就蒙到神的恩典了。

(三)『到了神…的恩慈…顯明的時候,…』-『這恩典…如今藉著我們救主基督耶穌的顯現,纔表明出來了。』提多書三章四節,提後一章九至十節。

神的恩典雖是在永遠裏就賜給了我們,卻是到時間裏,就是到主耶穌來成功救贖的時候,纔顯明出來,給我們知道,給我們得著並享受。

(四)『思典,已經顯明出來。』提多書二章十一節。

神的恩典,藉著主耶穌來成功救贖,已經顯明出來了。現在人可以實際得到並享受這恩典。

三 恩典是如何賜的

(一)『這恩典是…在基督耶穌裏賜給我們的。』提後一章九節,以弗所一章六節。

神的恩典是在基督裏賜給我們的,不像神的律法是在基督之外賜給人的。律法是神在基督之外添上的;恩典是神在基督裏計畫的,也是神在基督裏賜給的。無論神在永遠裏把祂的恩典賜給我們,或是祂在時間裏叫我們得到祂的恩典,都是祂在基督裏所作的。

(二)『恩典…是由耶穌基督來的。』約翰一章十七節。

律法是藉著摩西傳的,恩典是由主耶穌來的。主耶穌乃是神成為人,所以恩典乃是神成為人,親自帶來賜給我們的。律法不是神的心意,不是神所看重的,所以祂就藉著天使和一個人-摩西-傳給人。但恩典是神的心意,是神所非常看重的,所以祂就親自來賜給人。

神為著要把祂所豫定賜人的恩典帶到人中間,給人得著,祂花了不少的工夫。祂成為肉身,降世為人,到十字架上替人受死,以及從死裏復活,而成了那靈進入人裏面,都是為著把祂的恩典帶到人中間,帶到人裏面,給人得著並享受。這是祂來作耶穌基督惟一的目的。祂的恩典,都是由祂自己來作的這位耶穌基督帶來賜給我們的。

(三)『這恩典是神用諸般智慧聰明,充充足足賞給我們的,都是照祂自己所豫定的美意。』以弗所一章八節,九節。

神的恩典賜給我們,不是簡單的,乃是神用諸般的智慧聰明,就是費過思想、計畫、和安排,轉了許多的彎,而賜給我們的。神為著把祂的恩典賜給我們,曾經作過計畫,有過創造和救贖,並為我們安排適宜的環境和人事。這些都是神用諸般的智慧和聰明為我們作的,為要叫我們充充足足的得著祂的恩典。祂這樣把恩典賜給我們,乃是照著祂豫定的心意,不像祂把律法賜給人,乃是出於祂臨時的辦法。

四 恩典是為何賜的

(一)『神愛』-『因愛我們』-『因祂愛我們的大愛』。約翰三章十六節,以弗所一章五節,二章四至五節。

神賜給我們恩典,是因為祂愛我們,是為著成全祂愛我們的心意,達到祂愛我們的目的。

(二)『叫我們知道祂旨意的奧祕,要照所安排的,在日期滿足的時候,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裏面同歸於一。』以弗所一章八至十節,參看以弗所三章九至十一節。

神賜給我們恩典,更是為著成全祂奧祕的計畫,使宇宙中的萬有都在基督裏同歸於一,以基督為中心為元首,而彰顯祂(神)百般的智慧,以羞辱撒但和他的使者。(這是一個很大的題目,在這裏我們不能多說。)

五 恩典的宣言(即恩典的原則)

(一)『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羅馬四章四至五節。

恩典不需要作工(或說有行為),只需要『信』。不要作工,不要有行為,只要『信』的,纔是恩典。這是恩典的原則,也是恩典的宣言。

(二)『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羅馬十一章六節。

律法完全在乎行為,恩典完全不在乎行為。一在乎行為,就不是恩典,而是律法了。律法是以行為為本,以行為為原則;恩典是以信為本,以信為原則。

六 恩典的能力

(一)『神救眾人的思典』-『你們得救是本乎恩』。提多書二章十一節,以弗所二章八節,提後一章九節。

律法是軟弱無能的,一無所成;恩典是剛強有力的,為我們成全了一切。第一恩典救了我們。我們眾人,都是本乎恩典而得救的。

(二)『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祂豐富的恩典。』以弗所一章七節。

恩典叫我們得蒙救贖,叫我們的過犯得著赦免。

(三)『因祂的恩得稱為義。』提多書三章七節,羅馬三章二十四節。

律法不能叫我們得神稱義,恩典卻能。恩典比律法剛強,能作到律法所不能作到的。

(四)『這恩典叫我們在愛子裏得蒙悅納。』以弗所一章六節,原文。

律法不能叫我們在自己裏面得神喜悅,恩典卻能叫我們在神的愛子,就是我們的主耶穌裏面蒙神悅納。

(五)『因祂的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提多書三章七節。

恩典不只能叫我們不再作神的仇敵,而蒙神悅納,並且能叫我們作神的後嗣,而承受永生的產業。

(六)『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羅馬五章二節。

恩典叫我們脫離了悲哀無望,而成為又歡喜又有盼望的人,等候得著神的榮耀。這就是說,恩典不只把我們悲哀無望的人,作成了歡喜有望的人,並且還要把我們作到神的榮耀裏,使我們成為一個榮耀的人。

(七)『恩典的道;…能建立你們,叫你們和一切成聖的人同得基業。』行傳二十章三十二節,原文。

恩典不只能拯救我們,還能建立我們,叫我們能和神的眾聖者同得神榮耀的基業。

(八)『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乃在恩典之下。』羅馬六章十四節。

我們能脫離罪的權勢,也是恩典在我們裏面作的。乃是恩典叫我們從罪的權下得著釋放,不再作罪的奴僕。

(九)『我們只管坦然無懼的,來到施恩的寶座前,為要得憐恤,蒙恩典作隨時的幫助。』希伯來四章十六節,原文。

恩典也叫我們能到神施恩的寶座前,得憐恤,蒙恩典作我們隨時的幫助。隨時的幫助,也可譯作應時的幫助。這是恩典能作的。

(十)『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麼』-『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希伯來五章十七節,二十一節。

恩典在我們裏面能強到一個地步,叫我們在神的生命中作王。這不僅是一點點的得勝,一點點的剛強,乃是在神的生命中,剛強到了一個地步,能掌權管治一切,叫一切都服在我們的下面。

在我們裏面的恩典,可以說就是神自己,就是主自己,乃是活而剛強有大能的,所以能作王管治一切,叫我們豐豐滿滿的得到神永遠的生命,就是那在主耶穌基督裏的神聖生命。

(十一)『我的恩典彀你用的;因為我的能力。』林後十二章九節。

主的恩典是彀我們用的。主這彀用的恩典,就是祂在我們裏面那復活生命的大能,彀負我們一切的責任,能帶領我們經過任何的環境。


(十二)『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神的恩纔成的;並且祂所賜我的恩,不是徒然的;我比眾使徒格外勞苦;這原不是我,乃是神的恩典我同在。』林前十五章十節。

神的恩典能把我們作成一個超群的人。在保羅身上就是這樣。他說,『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神的恩纔成的;』『我比眾使徒格外勞苦,這原不是我,乃是神的恩典我同在。』我們若把他在這裏所說的『這原不是我,乃是神的恩』這句話,和他在加拉太二章二十節所說『不再是我,乃是基督』那句話,對照來看,我們就會看出,他在這裏所說的『神的恩』,就是他在那裏所說的『基督』。這證明我們在前面對於神的恩典所下的定義是對的。神的恩典,逼真的說,就是基督,也就是神自己。也可以說,就是神在我們裏面那大能的生命。所以基督是多麼剛強,神的恩典也是多麼剛強;神和神的生命是多麼有大能,神的恩典也是多麼有大能。因為神的恩典是這樣剛強有大能,所以能叫我們作別人所不能作的人。

參 律法與恩典的比較

律 法 恩 典

(一)是半路添上的。羅馬五章二十節。 (一)是起初原有的。提後一章九節。

(二)是使女(妾)的地位。 (二)是主婦的地位。加拉太四章四至七節。

(三)是叫人作奴僕。 (三)是叫人作兒子。加拉太四章四至七節。

(四)是說『行』。加拉太三章十節,十二節。 (四)是說,『信。』羅馬四章四節,五節, 十一章六節,以弗所二章八節,九節。

(五)是向人要。 (五)是賜給人。

(六)是定人的罪。羅馬三章十九節。 (六)是稱人為義。羅馬三章二十四節。

(七)是叫人死。林後三章六節。 (七)是叫人活。以弗所二章四至五節。

(八)是叫人受咒詛。 (八)是將人從咒詛中贖出來。加拉太三章十三節。

(九)是叫人閉口無言。 (九)是叫人開口讚美。

(十)是叫人遠離神。 (十)是叫人親近神。

(十一)是叫人怕神。 (十一)是叫人愛神。

(十二)是叫人恨仇敵。馬太五章四十 (十二)是叫人愛仇敵。馬太五章四十四節。三節。

(十三)是打死悖逆的兒子。申命記二 (十三)是寬恕悖逆的兒子。路加十五章二十至二十三節。十一章十八至二十一節。

(十四)是將淫婦打死。約翰八章五節。 (十四)是不定她的罪。約翰八章十一節。

肆 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一)『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馬六章十四節。

我們新約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所以我們不該回到律法,去活在律法之下,遵守律法字句的規條,只該活在恩典之下,跟隨在我們裏面的神和祂的生命,而生活行動。

(二)『我們…在…律法上死了,…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羅馬七章六節,原文,四節,加拉太二章十九節。

我們已經藉著基督的死,在律法上死了,所以我們現在是脫離了律法,服事主,不是按著律法字句儀文的舊樣,乃是按著靈裏生命的新樣。我們若按著字句儀文服事主,就是活在律法之下。我們必須憑著靈和靈裏的生命服事主,纔是活在恩典之下。所以我們不必管律法的字旬儀文,只該顧靈和靈裏的生命。因為我們向律法已經死了,叫我們在靈裏向神活著。

(三)『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加拉太三章二十五節。

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裏,活在恩典之下。我們既已進到基督裏,活在恩典之下,從此就不在師傅手下,就不該活在律法之下了。所以所有要回到律法之下的思想或舉動,都是極端錯誤的。要叫人活在律法之下的教訓,在今天新約的時候,也是一種混亂真理的異端,是信徒絕對不可接受的。

(四)『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羅馬五章二節。

我們是已經因信而進入了神的恩典裏面,不該再回到律法之下,只該站在這恩典中,一直活在這恩典裏。

伍 信徒的律法

(一)『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希伯來八章十節,十章十六節。

信徒雖然不在律法之下,但不是就沒有約束,而變作無法無天了。神雖然叫信徒脫離了外面字句的律法,但又把生命的律法放在信徒裏面,寫在我們心上。外面字句的律法,是儀文的,是在神之外,與神分開的,所以是死的,是軟弱無能的。裏面生命的律法,是屬靈的,是在神裏面,與神分不開的,所以是活的,是剛強有力的。外面字句的律法,是人在神之外,憑自己天然的力量去遵行。裏面生命的律法,是我們活在神裏面,靠著神生命的能力來跟隨。神今天不要我們活在字句的律法之下,而要我們活在生命的律法裏面。這生命的律法,在我們裏面,能在凡事上規律我們,給我們知道甚麼是神要我們作的,甚麼是神不要我們作的。我們今天雖然絕對不需要向那外面字句的律法負責,卻必須完全向這裏面生命的律法負責。

(二)『生命之靈的律。』羅馬八章二節,原文。

神放在信徒裏面的律法,就是神的生命。這生命是在聖靈裏。聖靈進到我們裏面,就把這生命帶到我們裏面,作了我們裏面生命的律。這生命既是在聖靈裏的,這生命的律也就是在聖靈裏的。所以這生命的律,就是生命之靈的律。這律在我們裏面,是靈活的,是敏銳的,能在凡事上『律』我們,叫我們知道神的意思,而活潑剛強的帶著我們活出神的意思。這個律乃是我們今天所應當依從,所應當跟隨的。

(三)『只隨從靈…體貼靈。』羅馬八章四至六節,加拉太五章十六節。

今天聖靈在我們裏面,就是我們活的律法,我們需要隨從祂而行,體貼祂而活。

(四)『跟隨祂(主)的腳蹤行。』彼前二章二十一節,約壹二章六節,約翰十三章十五節。

我們今天不只在裏面有聖靈作我們的律法,並且在外面還有主的腳蹤作我們的標本。我們該順著聖靈,跟隨主的腳蹤而行,照著主的榜樣而作。

(五)『效法神』-『像…天父完全』。以弗所五章一節,馬太五章四十八節。

我們最高的法則,乃是神自己。祂要我們完全,像祂完全一樣。我們是祂的兒女,有祂的生命,憑祂這生命,我們該-也能-活出一種生活完全像祂一樣。

(六)『無論作甚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林前十章三十一節。

這是我們行事的法則。凡事都必須為榮耀神而行。無論何事,必須能榮耀神,纔是可作的。

(七)『其實我在神面前,不是沒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九章十九至二十三節。

所以我們雖然脫離了字句的律法,但我們在神面前,不是沒有律法。我們在基督裏面,有更大更高的律法,就是神的生命,神的聖靈,神的自己,神的榮耀,作了我們的律法。我們今天是活在這些裏面。凡能叫我們摸著神的同在,與神有交通的,都是我們可行可作的;否則就不是。

文出:水流職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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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1-3-21 14:11:16 |顯示全部樓層
哇~~~~~~~你是牧師嗎!?
你對聖經還真熟阿= =''
我也有在教會服事喔!!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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