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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養子不孝 養父提終止收養勝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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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7 00:46: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80多歲的劉姓老翁10多年前收養1名養子,並花費新台幣200多萬元為他買車、還債,但這名養子對養父的生活起居不聞不問,養父訴請終止收養官司勝訴。

  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判決指出,80多歲的劉姓老翁於民國89年收養被告,為被告買車、還債,但兩人未一起居住生活過,被告對原告的生活起居不聞不問。

  判決書表示,原告因年事已高,訴請終止收養官司,承審法官開庭調查時,被告未出庭,證人則證稱,原告定存200多萬元都花用為養子買車、還債,被告很少回家。


法律教室:
終止收養關係可以合意終止或判決終止的方式辦理。

◎合意終止:
合意終止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只要以書面表示雙方之終止合意即可。判決終止時,則須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判決終止:
96年5月4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第1081條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時。
二、惡意遺棄他方時。
三、養子女被處二年以上之徒刑時。
四、養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時。
五、養子女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修正後民法親屬第1081條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基本上在終止事由上並無多大出入,但增加主管機關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請求判決終止,並強調應考慮未成年養子女之利益。

另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之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且若有一方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在97年5月23日新的民法第1082條規定生效前,沒有過失的一方才可以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生效後新的民法已取消沒有過失的條件,但若一方給予他方相當之金額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終止收養之訴是指以消滅將來收養關係為目的,由當事人一方具有法定事由時,以他方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如原告勝訴時,即可消滅收養關係的效力。

本案件中,承審法官認為,被告由原告收養,正值壯年卻未盡反哺之恩,讓養父孤零過活,又負債不還,已經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2款及第6款之事由,故判決原告勝訴,得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第1081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民法第1082條
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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