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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設陳進興條款 確定壽險不賠犯罪行為
2016-10-09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即時報導
部分壽險公司主張,酒駕是公共危險罪,「醫療險」可不予理賠,但金管會主張,醫療險應該賠酒駕。除醫療險之外,「壽險」也曾出現理賠犯罪行為的爭議,在財政部訂定「陳進興條款」之後,才釐清爭議。
1997年,陳進興等人犯下白曉燕命案,被視為台灣有史以來最重大刑案之一,陳進興手段殘酷,除殘忍殺害白曉燕,逃亡過程還殺害多條人命。但陳進興在犯案前,為自己投保約5、600萬元壽險(有一說超過1千萬元),陳進興死亡後,家屬獲得理賠。
原來當時的「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契約訂立達2年以上,因為犯罪致死,保險公司應給付身故保險金;陳進興遭槍決伏法時,他買的壽險保單生效時間已超過2年,導致壽險公司非賠不可。
保險的功能是保障,但不應保障作奸犯科的犯罪行為,陳進興傷害多條人命,行為令人髮指,在當時輿論壓力下,財政部決定修改上述條款,明訂「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都屬壽險除外不保項目,並把「2年」這個關鍵時間拿掉;也就是說,此後,被保險人無論有意或無意犯罪,也不管事先投保壽險「幾年」,只要因為「犯罪」致死或殘廢,壽險公司可不負理賠責任,該條款因而被保險從業人員稱為「陳進興條款」。
當年修改法令,釐清「壽險」不賠犯罪行為的爭議。壽險業近年也曾經爭取,修改醫療險示範條款,將酒駕行為列入不賠,但金管會保險局不同意。有壽險業者以國外市場為例,部分險種也理賠酒駕事故,但保戶第1年若因為酒駕申請理賠,隔年保費就必須「漲價」,藉此懲罰保戶不應浪費保險資源,但台灣醫療險保費計價,無此「從人」因素,酒駕就醫申請理賠的保戶「累犯」,因而屢見不鮮。
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6/2013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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