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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低溫冷藏可放更久? 食藥署:藥品品質恐被影響
坊間流傳藥品放冰箱保存,低溫可使藥品保存更久,但衛福部食藥署今日在官網的闢謠專區澄清,若包裝上未特別標示要冷藏,多數藥品室溫保存即可,否則有些藥品經冷藏可能破壞品質,反而會弄巧成拙。
食藥署解釋,一般來說,大部分的口服藥錠或膠囊、口服或眼用藥水、外用藥膏及開封後的胰島素等,均於室溫15℃至30℃保存即可,而需要冷藏的藥品會在包裝上特別標示「需冷藏保存」或「請於2℃-8℃」存放,例如眼藥水氯絲菌素(Chloramphenicol)、前列素類(Latanoprost)、抗生素類藥水、未開封的胰島素…等,建議冷藏藥品應與食品區隔放置,避免小孩誤食,且不要擺在冰箱門邊,以免溫度不穩定而影響藥品安定性。
食藥署提醒,有些藥品若經冷藏後,反而容易造成藥物溶解度改變,影響均勻性,甚至藥效,且冰箱為相對濕度較高的環境,也容易造成藥品潮解變質。
藥師沈采穎也表示,民眾千萬別把冰箱當成百寶箱,未特別標示要冷藏的藥品,未必適合冷藏,像是糖漿類的藥品,經冷藏會造成濃度不均勻,進而影響藥效,有些眼藥水則是冷藏後會因為溫度變化而出現混濁、結晶情況,導致藥效受影響。
沈采穎強調,藥品通常採室溫保存,天氣炎熱也是置於陰涼處即可,但若是家中藥品較多,可購買除濕箱存放,設定溫度25℃、60%,並提醒保存藥品時,要記得將乾燥劑、棉花棒等物取出,以免吸濕作用影響藥品品質。
此外,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會提醒,藥品一定要標示開封時間,通常錠劑、藥膏,建議開封後6個月內用完;一般液劑、懸浮劑如感冒糖漿、胃乳等,應於開封後1週至2週內用畢;眼藥水開封後1個月內未用完,最好丟棄;至於胰島素製劑,尚未開封置於冰箱冷藏,未用完可存放室溫,開封後在1個月內使用完畢為佳;肛門栓劑則是溫度過高,避免軟化,才建議放冰箱冷藏。
自由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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