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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大補帖盜版商 賺200萬判賠7.4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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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6 12:19:2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大補帖盜版商 賺200萬判賠7.4億

住桃園縣的林榮鵬失業後架設網站販賣微軟Windows、繪圖軟體等一百四十八種盜版軟體,獲利兩百多萬元。桃園地院昨天以每種軟體求償五百萬元的標準,判他賠償十家廠商共七億四千萬元;並在經濟日報刊登判決書一天。

律師潘維成表示,如果林榮鵬賠不起,求償廠商頂多拍賣他的財產,不足額部分可以聲請債權憑證;如果被告沒錢、甚或賴債,判巨額賠償其實無意義,廠商未必拿得到錢。

桃園地院調查,卅九歲林榮鵬六年前失業,從九十一年七月到九十四年一月間,自大陸地區網站下載已遭他人破解的軟體程式,或自不詳管道取得盜版軟體,包括美商奧多比公司繪圖軟體、微軟公司程式語言軟體、美商參數科技公司圖書管理系統、美商歐特克公司建築繪圖三D軟體等。

他還在自己架設的網站上註明「有些軟體尚未列出,若有需要的軟體未找到可來信詢問」等,於燒錄這些軟體後,以每套八千到一萬元,在網站上公開販賣。

客戶以電子郵件下單後,他將盜版軟體光碟片寄送至指定地址,經顧客確認無誤後,再電話通知對方匯款到指定帳戶;兩年多賣過盜版軟體一百四十八種,賺進兩百多萬元。

九十四年一月,警方到林榮鵬住處搜索,查扣電腦設備和外接式燒錄機、各式盜版軟體光碟一千六百零八片;刑事部分被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兩年,十家受害廠商提出附帶民事求償,總金額七億四千萬元。

桃園地院審理時,林榮鵬聲稱查扣的部分軟體程式僅供收藏,沒有販賣,未侵害廠商著作權。法官陳清怡認定這些軟體多為工業用的特殊專業軟體,非個人用軟體,顯然是以盜拷、販售軟體程式為生,並以林榮鵬犯罪時間長達兩年多,盜賣軟體數量多,情節重大,因此以每項軟體求償五百萬元的最高額度,判決他應賠償十家廠商共七億四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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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著作權法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 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著作權法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 91- 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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