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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父逞慾性侵女兒,判3年3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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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6 12:22:28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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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逞慾性侵女兒,判3年3月


新竹市42歲劉姓男子離婚後與子女同住,去年暑假見就讀國中的女兒獨自躺在客廳沙發睡覺,竟心生慾念,強行性侵得逞,少女告知兄長報警,新竹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3月。

檢警調查,擔任遊覽車司機的劉姓男子去年7月某日凌晨,工作完返回住處,看到14歲的女兒躺在客廳沙發睡覺,竟獸性大發脫去女兒褲子,少女不敵父親蠻力,慘遭性侵。隔日少女向兄長哭訴,兄長再告知母親。劉姓男子坦承因一時衝動做錯事,把所有財產及房子過戶給前妻,希望可以尋求妻女原諒,法官認為被告為被害人的父親,沒有盡到關心與照顧的責任,傷害少女身心甚巨,無可憫恕之處,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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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刑法第 228 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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