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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友出頭,譏女北港香爐反挨告
廿四歲男子許x澴,因氣不過好友的李姓女友移情別戀,不僅上網以惡毒文字怒指李女是北港香爐,還威脅要將她劈腿的醜聞向媒體爆料,結果被控恐嚇安全罪嫌成立,逞一時之快的許嫌悔不當初。
判決書指出,被告林孝儒與原告李女原是一對情侶,因故分手後,林心有不甘,今年四月冒用李女家屬的名義,傳送「我的女兒到你們公司實習,卻被已婚的船員拐走!」的郵件到李女的公司網站。 林某的情侶檔好友許堯澴、杜亭萱,知道他被李女甩的遭遇後,為了替他出氣,在「無名小站」部落格轉貼李女與劈腿對象合影照片,並散布李女係「北港香爐」、「拿香爐到船上及床上拜」、「腳開開討客兄」等攻訐性字眼。
李女認這些流言足以詆毀名譽,憤而對三人分別提出妨害名譽與恐嚇安全兩項告訴,許某被新竹法院判處拘役五十日,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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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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