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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塗黑夫電話簿,妻被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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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7 20:14: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塗黑夫電話簿,妻被訴

婦人曹桂香和丈夫林允勝感情不睦,不滿丈夫多次打電話騷擾她在台的中國同鄉友人,曹婦於是反拿黑色簽字筆把丈夫電話簿上同鄉友人的姓名及電話塗黑,檢察官認為曹婦此舉已讓這筆電話記載無法看清楚而不堪使用,昨天依毀損罪將曹婦起訴。曹婦和丈夫目前分居二地,二人昨天均不在住處,承辦檢察官表示,開庭時一再勸和,但林允勝認為妻子離家不回相當氣憤堅持提告。

觸犯毀損罪
檢方指出,今年一月一日早上,曹桂香(五十一歲)回丈夫林允勝在中市大慶街住處,拿黑色簽字筆將丈夫記在私人電話簿上同鄉女性友人的姓名和電話完全塗成黑色。林怒不可抑,控告妻子不僅劃黑他的電話簿還撕成碎片。但曹婦否認撕電話簿,只承認劃掉電話,她堅稱劃掉的女子是她的同鄉,電話和資料是她給丈夫的,但丈夫多次打電騷擾,她有權將資料塗黑,不讓丈夫再騷擾對方。

檢方認為,雖無法證明曹婦撕電話簿,但她坦承塗黑該筆資料,無法辨明,故依毀損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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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刑法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案所稱毀損罪,乃與交通事故所造成車輛毀損有別,因交通事故發生所致生之車輛毀損,為過失毀損非屬刑法之毀損罪。而刑法所稱毀損行為構成要件;必須是將器物故意損壞,而無法回復原狀或復原,如損壞器物經毀損後能夠修復回復原狀者,則難謂可構成毀損罪。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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