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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傳色情伊媚兒簡訊,當心犯性騷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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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7 20:19:41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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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色情伊媚兒簡訊,當心犯性騷法

用電子郵件寄色情圖片涉及性騷擾防治法?
警察局婦幼隊證實有案可稽,而且已移請主管機關裁罰,現在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很嚴格,有人因為傳電話簡訊騷擾女性,就被裁罰新台幣1萬元。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靜文說,不要被「襲胸10秒無罪」、「舌吻5秒無罪」等案例誤導,那是引用不同法條不足構成妨害性自主才判無罪,若改以刑法強制猥褻罪或性騷擾防治法,肯定有罪。

李靜文解釋,性騷擾防治法的立法精神在於保護當事人不受言語、肢體動作騷擾,只要言語或動作令人感覺「達到冒犯的情境」,就可以提出申訴,裁處行政罰,若有更進一步的肢體碰觸,則涉及刑事責任,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例送地檢署。市府社會處督導魏杏真說,去年全市有8個案例被裁罰,最高裁罰8萬元,是一名男性對女性保險業務員頻頻電話騷擾,口出穢語,又以電話傳送內容不堪的簡訊。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開會表決,通過裁處8萬元罰鍰。還有一名男子約出女網友見面,汙言穢語,要以2000元代價援交,女網友先前早已聲明見面是做朋友,這名男子還死纏爛打舔著臉要貼近。這名男子被裁罰1萬元。婦幼隊副隊長吳麗娟說,前年有一名陳姓男子,電腦接到電子郵件,打開看到色情圖片與訊息,憤而向婦幼隊提告,強調他身家清白「一向不看這種荒淫圖片」,要告對方涉及性騷擾。

婦幼隊從發信的IP位址追查到台中,發信人還很無辜地自稱是廣告商,以收人3000元代價,發送3000封情趣商品的廣告信,未料被控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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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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