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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虛報行情賺價差,房仲涉詐欺判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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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8 19:21: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虛報行情賺價差,房仲涉詐欺判刑

中信房屋板橋南雅店店長與仲介員被控虛報售屋行情,先以低價向賣方購屋再高價轉手賣出。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以詐欺等罪分別判刑店長與仲介員3月及2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男子游家閎、司維平與吳俊泓利用94年4月間於中信房屋南雅店任職時,為賺取售屋差價,明知陳姓女子願開價新台幣400萬元以上,購買板橋稚暉街一戶房屋,卻向賣方王姓男子誆稱該屋僅能售得375萬元,使賣方信以為真,同意以37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售出。判決指出,游家閎隱匿店長身分,先以自己名義買下該屋,賺取11萬餘元的仲介費後,在房屋尚未移轉登記所有權之前,再將房屋以410萬元的價格賣給陳姓女子,並為掩飾房屋所有權移轉,偽造契約書上的日期,3人因而賺得35萬元的價差。

王姓男子後來因至中信房屋上班,發現當初買賣經過,驚覺受騙而提起告訴,游家閎等3人遭檢方起訴。一審時,法院以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判游家閎3個月、司維平及吳俊泓2月,可易科罰金。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被告3人身為房屋仲介公司的店長及營業員,應本諸誠信,為客戶最大利益而努力,竟因貪取差價及仲介費用,對賣家施以詐術,視誠信如無物,造成賣家財產的損失,妨害交易安全。合議庭並認為,原審量刑並無違誤,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對被告判處刑度,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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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刑法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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