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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愛不到,就殺掉-小心恐怖情人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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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9 11:11: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愛不到,就殺掉-小心恐怖情人

最近看到幾個分手後失手殺了對方的情殺新聞,嘉義的大學生因為不滿前女友和其他男生交往,一怒之下勒昏了前女友,女生在住處被發現時已搶救不及不幸身亡。另一起台中清水情殺案,也是因為男方懷疑分手的前女友另結新歡,三番兩次試圖挽回卻遭拒絕,一時衝動便殺了前女友。

同樣是為情所困,有些人得不到自己想要的愛情,便情緒失控的選擇毀了對方的人生,也有網友選擇寫歌抒發感情,將心碎的傷害一笑置之。

張愛玲說「沒有一種感情是不千瘡百孔的」,每一場戀愛,開始的甜甜蜜蜜,走的過程轟轟烈烈,卻常常到了最後卻像是一座戰場,原本美好的一切頓時成了煉獄,當過往的愛情變了質變了樣,這時候需要的,是學會如何放手不要再傷害對方。

然而從這幾起社會新聞中,我們看到的不是正確的處理方式,不是過去就隨它過去的瀟灑,不是祝福彼此下一個會更好的氣度,而是在當愛情化為往事,當相愛的事實成為回憶,愛不到對方,一氣之下就殺掉對方的憾事。

愛不到你,就殺了你?以為自己一廂情願的付出,別人就一定要接受,否則對方就是罪不可赦嗎?相愛從來不是一個人的事,當其中一方不願意,這份愛情就不成立,這無法也不該用暴力的手段去達成目的。

面對這樣的事件,除了將這些犯下不可彌補的錯誤的犯人繩之以法,交由法律的制裁之外,我認為整體社會更應該從兩性教育著手,從小帶給每個人正確、正當的感情觀念,愛情不該是自私地奪取所有自己想要的,尊重、包容、體諒、祝福更是我們面對各式的感情問題時,應該多加學習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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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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