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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汽車遭人裝GPS,警拘提幕後黑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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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11 15:52:42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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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遭人裝GPS,警拘提幕後黑手

董姓教師因汽車故障去年送修,驚覺車上遭人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GPS)報警,警方追查發現係一名自徵信社離職的劉姓男子所為將他拘提到案,他否認涉案,警方仍在訊後將全案依妨害秘密等罪嫌移送法辦,並進一步調查劉某及原任職的徵信社背後動機。

去年9月間,董某因汽車故障送修,當時汽車修配廠員工發現他的汽車保險桿內裝有不明物品,經拿出察看後,才發現是1只衛星定位追蹤器,他自認未與人結怨也無債務或感情糾紛,無端遭人監控也感到莫名其妙,但為了釐清疑慮加上認為此風不可長,向市警一分局報案。

警方展開偵辦,但自衛星定位追蹤器上並未發現遺留指紋,另行追查追蹤器上所裝設的手機SIM卡,以及與該張SIM卡聯繫的手機號碼,經數月追查後,發現追蹤器上所裝設手機SIM卡為22歲的呂姓男子。 而與該張SIM卡聯繫,用來瞭解董某行蹤的手機號碼則是26歲的劉姓男子,但經通知呂、劉2人到案說明未果,警方前晚持拘票先將劉嫌拘提到案。

劉嫌表示該支電話號碼是先前服務於徵信公司時,借給同事使用,但離職後就忘了這件事,至於董某車上的衛星定位追蹤器,也不是他去裝設的。但因警方查出以劉某名字所申辦的行動電話號碼,確實使用來監控董某行蹤,訊後仍將全案依妨害秘密等罪嫌移送法辦,並繼續追查呂嫌行蹤,釐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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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刑法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 319 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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