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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老翁瘋狂追求女業務,誹謗、傷害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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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12 19:23: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老翁瘋狂追求女業務,誹謗、傷害罪

一名七旬老翁瘋狂追求徐姓保險女業務員,但女方並不領情,老翁憤而寄信給業務員的親朋好友,用私生活不檢點,男女關係複雜等難聽的用詞指控女子,甚至還闖進女子的公司停車場,歐打被害人。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之後,法官認為,無論內容是否為事實,涉及私德就要罰,因此,判決老翁二個誹謗罪,共處拘役130天,至於傷害罪的部分也成立,處四個月有期徒刑。

被告是77歲的老翁,因為迷戀徐姓女保險業務員,展開瘋狂追求,但遭到徐姓女子拒絕。老翁愈挫愈勇但行為也愈加偏激,去年六月遇到徐姓女子搭乘男同事座車,上前質問這名同事和徐姓女子的關係?甚至當街大吼,宣稱徐姓女子是他同居女友,進出賓館上百次。老翁還大肆發信給徐姓女子的親朋好友,以私生活不檢點等用詞指控女子。根據調查,老翁曾經闖進徐姓女子的公司停車場,對她追打痛毆,種種行徑讓被害人簡直活在夢靨中,逼不得已報警處理。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之後,雖然被告強調,所說的都是事實,不過,法官認為,的確誹謗是不罰事實,但如果涉及私德,還是要被處罰,因此,依兩個誹謗罪,對老翁處拘役130天,至於傷害罪的部分,也被處四個月的有期徒刑,全都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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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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