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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促小姐被強抱4秒 獲賠6萬3200元
51歲蔣姓男子去年4月某晚和朋友在高雄一間熱炒店用餐,酒酣耳熱後,看酒促小姐長得美貌,趁她站到桌邊服務時,涉嫌用左手擁抱腰部長達4秒,酒促才掙脫狼爪。酒促事後因精神壓力大求助身心科,求償101萬餘元,高雄地院審酌判蔣男應賠6萬3200元,全案可上訴。
刑事部分,蔣男一審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蔣男當時否認性騷擾,辯稱已經喝醉,對發生過程不是很清楚。
酒促女則指控,被性騷擾後壓力大產生失眠、心悸及腸胃不適等症狀,前往身心科就診,醫生表示要追蹤治療,預計要就醫2年,求償增加的生活所需1萬3200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不過蔣男審理時表示,當時他如廁後要回座時,因酒促小姐站在他座位前,他為移開她而碰觸到身體,造成驚嚇也感到很歉疚,願負擔就醫開銷,但求償精神損失金額太高。
合議庭審酌,蔣男學歷為高職畢業,從事過廚具安裝員、水泥工、搬運工、房仲員等工作,目前無業、無收入,酒促小姐則大學畢業,平時有收入且有輛汽車,精神撫慰金應賠5萬元恰當,加上1萬3200就醫開銷,蔣男共需賠6萬3200元。
聯合報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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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意識高漲再加上有性騷擾防治法, 那些藉酒裝瘋者不得不慎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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