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6-7-17
- 最後登錄
- 2024-2-28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729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3285
- 相冊
- 1
- 日誌
- 112
狀態︰
離線
|
父親死後只留下債務,怎麼辦?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文修正案》,基於全面保護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只要是繼承時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都全面採限定繼承,意即只需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新法規定,保證債務如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只需就所繼承之所得負清償責任。舉例來說,B男繼承父親的遺產一百萬元,兩年後,父親死前替人作保的四百萬元債務找上門來,按新法規定,B男只需償還一百萬元,其餘三百萬元債務可一筆勾銷。簡單地說,B男可用一百萬還四百萬,這就是所謂的「有限責任」。
此外,新法對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時程也做修正,一併調整為「知悉後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限定繼承部分,法院收到呈報後,須於一個月至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拋棄繼承則須以書面向法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同時也需「知悉後三個月內」作出限定或拋棄繼承。為保障每位債權人的公平性,新法規定,繼承人償還限定繼承的財產,法院要公告,讓每位債權人知道,並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報明債權,讓法院匯整後分給每位債權人,避免有債權人先知情後搶走債務。故父親死後確定只留下債務,那遺產繼承人(依順位)可決定,是否合理的使用限定繼承法規,或者由所有的遺產繼承人都使用拋棄繼承。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