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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17 09: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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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調的生日禮物
過兩天就是女朋友小花的生日了,小花的男朋友大寶是個多情的高三學生,大寶想趁這個機會挑選生日禮物表達心意,但是因為零用錢不足,於是偷偷拿了媽媽貴重的珍珠項鍊當成生日禮物,佯裝是自己購買的,在生日當天送給了小花,收到這個禮物讓小花感動不已。
過了幾個星期,大寶媽媽發現珍珠項鍊不見時,急得馬上報警處理,大寶發現事情越鬧越大已不可收拾,於是向媽媽承認項鍊是他偷拿走的,而且已經送給小花當生日禮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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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我國民法考慮年幼年輕者思慮尚未成熟,為保護其等所為法律行為不至於損及其等權益,故以年齡作為界線以區別其等行為能力。簡言之,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他人之意思表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且尚未結婚,亦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遭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及所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除非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例如單純接受贈與),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例如中午時分至福利社購買便當),始例外不在此限,且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至於年滿二十歲亦無上開遭法院為監護宣告情事者,為成年人,原則上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須為自己的私法行為負完全責任。
上開案例中,大寶是高三學生,其年滿七歲、未滿二十歲,尚未結婚,且無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情事,自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其所為及所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而大寶持母親的珍珠項鍊致贈給小花的行為,其兩人間一方約定無償給予該項鍊,另一方約定允受,已屬於贈與契約關係,而大寶將項鍊交給小花時,其行為尚有物權契約及物權行為等法律關係在內,很明顯的,大寶所為上開法律行為,並非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亦非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既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自未生效力,故大寶的母親可以向小花請求返還項鍊。所以大寶擅自偷拿母親項鍊送給女友的行為,不僅為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非行問題,民事上,其贈出之項鍊尚將由其母親請求小花返還,顏面盡失,所為真是不得不慎。
資料來源:http://www.cyc.moj.gov.tw/ct.asp ... de=35848&mp=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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