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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我的Iphone不見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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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17 09:17: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我的Iphone不見了

北北高中新的學年度剛開學沒多久,就讀高三但卻無心上課的阿強,發現隔壁班正在上外堂課的高一新生,教室門戶大開,不僅沒有上鎖也忘了關閉門窗。阿強一時好奇,便夥同同學小鄭,向正在上課的老師謊稱要去上廁所,到隔壁班「檢查」高一小學弟們的書包,在利欲薰心下,經過一陣搜刮,兩人共拿走了現金3萬多元、2台Iphone以及1台隨身聽,得手後先放在學校偏僻的草叢中,放學後再拿回去花用。
高一新生的班級回教室後,發現教室一片凌亂,有人掉了錢、有人掉了手機,還有人掉了隨身聽,傷心之餘迅速向教官室通報,教官們也隨即展開調查。
另一方面,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的阿強等2人,因為手頭突然闊綽,又突然擁有人人羨慕的Iphone,令同學起疑後,向教官密報此事,事情終於被揭發,即將畢業的2人為此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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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1、刑法上的竊盜罪,是專門為了維護人民財產安全而制定,有關竊盜罪的類型分為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兩種,普通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行為人的內心有占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想法就有意圖。如自己想要一台相機在商店內拿走架上的相機,就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像有位老阿嬤以要偷竊兒童用品,是準備送給孫女當作中秋禮物,則雖然不是自己要用,也因為有為第三人所有的意圖,只要趁他人不知道的時候,偷偷地把他人所有的動產取走,這就屬犯了竊盜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外如果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情形,為加重竊盜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上常見的加重竊盜通常有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攜帶凶器或侵入有人住的地方竊盜。

2、少年竊盜犯罪易受到團體的影響,因此通常有群體行為,法律上會構成竊盜罪的共同正犯,如有三人以上共犯竊盜罪,還會構成刑法加重竊盜罪,有關共同正犯,大家一起下手偷東西當然是共同正犯,但在別人下手行竊時,在附近張望,是把風的行為,一樣為竊盜罪的共同正犯,很多同學以為只要在現場把風沒有一起偷就不會犯罪,這觀念是錯誤的。

3、本件案例中,阿強夥同小鄭一起到別人教室內,偷其他同學的物品,已經構成刑法的竊盜罪,因為小鄭及阿強二人共一起偷東西,二人即構成竊盜罪的共同正犯,一樣負竊盜罪的刑責。











資料來源:http://www.cyc.moj.gov.tw/ct.asp ... de=35848&mp=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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