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35|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擁刀自重的大偉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7-9-17 09:19: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擁刀自重的大偉

某日大偉在學校參加晚自習結束後,依例要步行到捷運站搭車回家,誰知在路上突然遇到2個不良少年,向他勒索2000元後離去。
內心十分害怕的大偉不敢跟任何人提及此事,他為了自保突發奇想,在拍賣網站上,買了一把開山刀,並且放在書包每天帶到學校去。

某天大偉遲到太晚進教室,風紀股長小雄依規定在點名卡上做遲到記號,不希望留下任何污點的大偉隨即與小雄理論,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大偉在怒不可遏的情況下,亮出他隨身攜帶的開山刀,作勢要砍殺小雄,雖然最後並沒有真的動手,但著實把小雄及在場圍觀的同學嚇壞了。此後擁刀自重的大偉,發現開山刀對他的妙用,不僅小雄不敢對他做任何記錄,同學也都不敢得罪他,便持續在學校過著恐嚇他人的日子。


..........................................................................................................................................................

【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1、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使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而此所謂恐嚇指以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而言,其內容僅限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至於手段則不以言語為限,舉凡文字、圖畫、舉動等可以達到惡害訊息通知者,均屬之。若行為人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則成立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則成立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2、本件二名不良少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大偉返家途中,如果是以恐嚇的方式,使大偉心生畏怖,而交付2000元,則該2名少年成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之後大偉因遲到與風紀股長理論,進而互毆,若雙方均受傷,則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大偉在怒不可遏的情況下,亮刀作勢要砍殺小雄,其目的在威嚇他人,也確實嚇壞同學,應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若大偉之後持開山刀威脅小雄不得對他做任何記錄,或使同學行無義務之事、妨害同學行使權利, 則又犯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資料來源:http://www.cyc.moj.gov.tw/ct.asp ... de=35848&mp=019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4-20 03:24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