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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刀自重的大偉
某日大偉在學校參加晚自習結束後,依例要步行到捷運站搭車回家,誰知在路上突然遇到2個不良少年,向他勒索2000元後離去。
內心十分害怕的大偉不敢跟任何人提及此事,他為了自保突發奇想,在拍賣網站上,買了一把開山刀,並且放在書包每天帶到學校去。
某天大偉遲到太晚進教室,風紀股長小雄依規定在點名卡上做遲到記號,不希望留下任何污點的大偉隨即與小雄理論,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大偉在怒不可遏的情況下,亮出他隨身攜帶的開山刀,作勢要砍殺小雄,雖然最後並沒有真的動手,但著實把小雄及在場圍觀的同學嚇壞了。此後擁刀自重的大偉,發現開山刀對他的妙用,不僅小雄不敢對他做任何記錄,同學也都不敢得罪他,便持續在學校過著恐嚇他人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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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1、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使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而此所謂恐嚇指以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而言,其內容僅限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至於手段則不以言語為限,舉凡文字、圖畫、舉動等可以達到惡害訊息通知者,均屬之。若行為人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則成立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則成立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2、本件二名不良少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大偉返家途中,如果是以恐嚇的方式,使大偉心生畏怖,而交付2000元,則該2名少年成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之後大偉因遲到與風紀股長理論,進而互毆,若雙方均受傷,則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大偉在怒不可遏的情況下,亮刀作勢要砍殺小雄,其目的在威嚇他人,也確實嚇壞同學,應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若大偉之後持開山刀威脅小雄不得對他做任何記錄,或使同學行無義務之事、妨害同學行使權利, 則又犯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資料來源:http://www.cyc.moj.gov.tw/ct.asp ... de=35848&mp=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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