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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婚姻難以維持 法官判決離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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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18 00:26:01 |顯示全部樓層
婚姻難以維持 法官判決離婚

太太不做家事,也是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破綻」?台中縣蔡姓男子即以此理由訴請離婚,因妻子除不洗衣、不照料小孩外,還要求丈夫要手洗她自己的內衣褲,而且不能隔夜,連蔡男父親也跳出來說「兒子變成奴隸」,因二人常因家務分擔爭吵後分居,法官判決離婚。

蔡姓男子表示,與陳姓妻子在九十五年十二月結婚,二年後生下女兒。但從事貿易公司內勤工作的妻子孤僻,婚後完全不肯做家事,不協助婆婆煮飯,連小孩洗澡、餵奶、換尿布、哄小孩睡覺等全部都是他包辦,非但不洗衣服,還要求他用手洗其內衣褲,且不能隔夜。

蔡男說,他曾試圖和太太溝通,希望她能進廚房,但陳女表明不願意,還說她媽媽叫他乾脆在外面解決晚餐再回家,這樣就不用下廚。每個周休二日陳女都返回娘家,反倒與他們家人同住,卻少有互動。從女兒出生後到二人分居前,行房次數只有三次,還挑明自己是性冷感,叫他「自己解決就可以」。

蔡男父親也作證,陳女婚後不理家務、不帶小孩、不與公婆互動,「兒子娶老婆後變成奴隸」,後開家族會議還是談不攏,陳女反而自行回娘家與丈夫分居。

但陳女拿蔡男曾傳簡訊「老婆,妳是我心中最美麗的天使,娶妳讓我生活多采多姿」、「同事羨慕的眼神,證明我們非常幸福」,且蔡男贈送首飾,證明二人非常相愛。並稱,下班後就是進廚房或帶小孩,沒有不做家事。九十八年十月協議離婚時,是因先生拿孩子威脅她,當時她才同意離婚,但現在她不想離婚。

法官認為,陳女所提證據只能證明當時二人仍有夫妻情感,與後來感情生變、分居無關連;且後來二人確以協議離婚,無心維繫婚姻,因而判決離婚,但考量其女已與母親生活一段時間,因而將孩子監護權判決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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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4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增列了民法第1052條第2項,對於判決離婚改採「破綻主義」。破綻主義的採用,使得婚姻不再以離婚原因的發生是可歸責於夫妻一方的行為為必要。即使雙方個性不和、已不愛對方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時,夫妻之一方皆可請求離婚。

來源:免費法律諮詢網

曾有版管責冰至,文章轉貼沒啥用,每發一文俱心虛,更看勳章為壓力。唯見高管滿勳章,原來意指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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