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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連任的代價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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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18 19:18: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連任的代價


一天晚上,高中生阿義正在和爸爸討論這次的里長選舉各個候選人的政見時,里長伯正好登門拜訪,他親切的和張爸爸握手寒暄,同時拿出四張知名遊樂園的門票,說道:「張先生,這裡有四張遊樂園門票,你們全家可以利用這個假日一起出去玩。」
    張爸爸順手接下並客氣地說:「這怎麼好意思,算一算這也要兩三千元呢!」里長隨即低聲說道:「只要你們這次的選舉能投我一票,讓我順利連任,我以後一定會繼續造福大家的!」  張爸爸心想這不正是賄選買票嗎?阿義卻在旁慫恿爸爸收下門票,好安排假日全家旅遊,張爸爸於是勉強收下門票,但是心裡卻是十分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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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1、依憲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我國國民須年滿20歲才有選舉權,阿義還在讀高中,顯然還未滿20歲,所以阿義在該次里長選舉,應無投票權。
2、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均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之公職人員,如有投票行賄、受賄即買票及賣票情事,均屬犯罪行為,應依刑法及公職人員選罷免法之規定處罰。
3、刑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投票行賄罪,係指對於有投票權(即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而言;其中所謂之賄賂,並不以金錢為限,凡是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不管價值之高低,均屬之。因此,贈與遊樂園門票、假藉有獎徵答而提供摸彩品、贊助旅遊費用或飲料、擺設流水席任有投票權之人吃喝,甚至提供車輛或車費讓有投票權之人返鄉投票,都是屬於賄選之行為;而收受者也會觸犯投票受賄罪。
4、里長伯將價值2、3千元的知名遊樂園門票4張送給張爸爸,請張爸爸投他一票,當然是犯了投票行賄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刑責相當重。而張爸爸明知是賄選而仍然收下遊樂園門票,不管是「明示」或「默示」會投里長伯一票,都是犯了投票受賄罪,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5、阿義雖然沒有投票權,不會單獨觸犯投票受賄罪,但假使阿義的爸爸原先不打算收下里長伯所送的遊樂園門票,因阿義從旁慫恿才決定收下,則阿義的行為可能構成教唆投票受賄罪,仍是屬於犯罪之行為,不能不慎。










資料來源:http://www.cyc.moj.gov.tw/ct.asp ... de=35848&mp=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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