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51|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毒饗貪歡獨享罪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7-9-18 19:27: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毒饗貪歡獨享罪

    依依由學姐寶貝引介,與自稱醫師、藥商的男子進行性交易。依依的爸爸是毒品中盤商,卻對女兒依依極其呵護,也冀望深厚,不希望他步上自己後塵,成績一向表現極優的依依,在準備高中入學基測時常熬夜,爸爸心疼之際,以極微量的藥物讓女兒提振精神,效果甚佳,卻未料到因此讓女兒在不知覺中染上毒癮。放榜後的慶祝派對,竟以有福同享的心理,共享藥物使派對的歡樂達到高峰,也種下一群年輕人偏差行為的不歸路。
    依依上高中後課業一落千丈,只有在和朋友吸食毒品後的飄渺虛幻中追求一時的貪歡,為了滿足物慾與逞能,也向爸爸索取轉賣,儼然是藥物小盤商,時常進出不良場合,濫交朋友,甚至以性交易換取現金以購買藥物吸食及裝扮奢侈品,離單純的校園生活越來越遠。


................................................................................................................................................................

【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1、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分為四級,一般常見毒品為第一級到第三級,而其處罰係依照不同級毒品而有不同處罰的規定,就施用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或古柯鹼)及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搖頭丸或大麻),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有處罰規定。只要施用這兩級毒品,第一次施用先施以觀察勒戒。但如果將毒品提供給別人使用,如果有賺錢,法律上構成販賣毒品罪,若是第一級毒品,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是第二級毒品,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三級毒品,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沒有賺錢或免費提供則會構成轉讓毒品罪。
2、上開案例中,依依的爸爸為了讓依依提振精神準備考試,給依依施用毒品,所提供的毒品應是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如果依依知情,則屬轉讓第二級毒品的行為,依依的爸爸會構成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依依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吸用,則依依的爸爸構成以欺瞞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而依依自己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如是第一次施用,則必須接受觀察勒戒。又依依為了滿足物慾與逞能,也向爸爸索取毒品轉賣,因此依依將毒品賣給其他人牟利,會構成販賣毒品罪,依照所販賣的毒品是第幾級而構成販賣第幾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20條)
3、吸食毒品除不但危害身心健康,亦可能因藥物的作用衍生偏差行為。再者,成癮後往往不耐戒斷症帶來之痛苦而難以戒治。且因毒品取得不易,吸食者常涉入其他的犯罪行為,或為不法集團所利用而觸法。唯有堅決拒毒才能避免個人誤入此陷阱中。










資料來源:http://www.cyc.moj.gov.tw/ct.asp ... de=35848&mp=019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4-24 18:46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