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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很久沒在一起」妻卻懷孕 告太慢讓他捶心肝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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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1 11:09: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很久沒在一起」妻卻懷孕 告太慢讓他捶心肝


桃園市羅姓男子2年多前陪妻子體檢,意外驗出懷孕,他沒半點喜悅,反而認為戴了綠帽,今年初控告妻子通姦。他向檢察官表示,妻懷孕時,2人分居近1年,根本沒上過床,顯然是妻子偷情懷孕。

檢察官查出羅妻懷孕時羅已知情,卻沒立即提告,而是今年初才告,已超過6個月時效,對羅妻不起訴。

羅再指控妻子去年9月17日深夜,帶一名男子返家偷情,不過羅妻供稱,是因房子要出租,帶租客看房子,且當天孩子在家,不可能帶情夫返家。

警員作證表示,到場時看到這名男子穿著正常坐在客廳,羅妻稍後才返家,現場也沒找到衛生紙等證物,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


聯合報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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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姓男子就是因為沒有法律常識, 錯失提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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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世間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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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1 16:24:29 |只看該作者
懷疑不可以作為證據,即使這位綠先生去做親子關係鑑定,但在刑法上這告訴乃論,必須不得踰越六個月告訴時效,如果確定自己已經戴綠帽,這當事人只好採民事訴訟,但不得踰越二年以內告訴時效!!!!!!!

點評

goodperson  所以連民事也告不成!  發表於 2017-9-22 09:24:36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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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2 11:24:42 |只看該作者


究竟侵權行為的範圍在哪?要如何主張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以法條文義,侵權行為的要件可以簡述如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只有2年,也就是被害人知悉侵權行為人時起算2年,未知侵權行為人者,自侵權事件發生10年後不能請求。所以請求損害賠償應特別注意時效,有時被害人想附隨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賠償,但有時偵查程序一不小心拖過兩年,恐怕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將罹於時效。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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