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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和解,事後卻仍收到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
{ 問題 }
在事發當天早上,我開車載母親前往醫院,途中母親突然跟我說,後面有人騎機車跌倒,結果就扯上這個車禍事件,事情發生後,當時警方並沒有在現場拍照存證,而我車子本身也沒任何擦撞痕跡,而因為當時對方(焦女)疼痛不堪,我便在徵求對方奶奶同意後,載她前往醫院就醫,之後當天下午與對方的奶奶及公司同事在警察局完成和解,和解書是由對方奶奶所簽,和解書上面寫說,我需賠對方看護費三萬元,若一個月內對方檢查無重大傷害,則我對此事責任就算完結。
可是後來對方又向我要求醫藥費七千多元,我原本已答應,可是因為我母親向他們拿醫藥費收據,他們不肯給,於是雖方僵持不下,不久他們就告上法院,因為我們雙方各說各話,而又沒有事發照片或人證可以佐證,所以後來又不了了之。但最近又收到對方寄給我的存證信函,要求我賠償其精神損失三十萬,我一直覺得是她自己跌倒,不是我撞倒她的,對方寄存證信函給我,請問我該如何處置較為妥當? 對於對方不斷的提告訴,我實在不甚其擾,有沒有方法可以讓她不要再來騷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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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
已經和解過了,警察也可以做證,就依當時的和解條件,看看警察有沒有調走,若有調去哪裡,保持警察的動向,將來也許用的到他做證人,他要你給他精神慰問金,根據你的敘述,30萬可能過高,如果要就讓他來告。至於存證信函,你大可不於理會,如果他要一直告你,你也只能奉陪,訴訟是她的權利,如果告了幾次都沒用,她應該就不會告了。
資料來源:http://law995.on2009.tw/law060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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