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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phillywu 於 2017-9-22 23:13 編輯
簡述如下:
1.對方原本表示只是短租一個月,也只付這一個月租金後,結果都不搬出,也不付租金,就這樣過了四年,期間多次口頭催搬且表示若要繼續住我就要依市場租金計價,但都只是口頭往來。
2.第一年對方家長突然表示想買下來,給這欠租的小孩子住,於是支付訂金約10萬元,表示尾款部分預計小孩子半年會升官所以每半年付1次,一年付完,但尾款從來都不付了,多次詢問一職推託表示小孩子後來還沒往上升所以沒錢付。
3.第三年於是寄了存證信函給他小孩子,結果始終不理會回應。
4.第四年提告後,對方家長要求當初第一年給買房10萬元訂金扣除小孩子欠繳的租金。
本人後來提告,租金、2倍違約金、不當得利損害賠償加總約一百萬提告,等待開庭中,於是對方要求出來談。我自己看法如下:
1.當初買房訂金是對方毀約,依法好像是可以不用返還
2.買賣訂金歸買賣訂金,租金歸租金,哪有人多年後說買賣訂金扣抵欠繳每月3,000元租金
不知道各位有何其建議的做法嗎?可供參酌,謝謝!!
備註:房屋位於北市博愛特區附近,出租房子為三層樓透天厝,因為想說是親友,所以當初沒收押金,也只是收個3,000元意思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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