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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婚外情案 地院判定女兒非婚生
男女法官婚外情事件引發的否認子女之訴,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依據婦產科的血緣鑑定報告審理後宣判,認定前新竹地院雷姓女法官所生的女兒,並非與她的邱姓檢察官丈夫所生,准許邱所提的否認子女之訴請求.......。
【法律解析】
一、婚生子女如何推定?
我國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換言之,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在此期間內之任何一日,如夫妻間有正式合法婚姻關係時,其子女即被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
至婚生子女之推定,是否必須夫妻有同居的事實為前提?實務上係採否定說,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妻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任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三十五年院解字第三一八一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判例、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參照)。
二、妻子外遇生子,夫能否推翻其父子關係?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惟夫妻之一方若有反證,而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故妻子外遇生子,法律上雖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但夫若有反證証明妻非自夫受胎者,仍可予以推翻,對於妻外遇所生的子女,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不承認有父子(女)關係。惟為保護子女,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亦應有所限制,即:
1.限於夫或妻始得提起,第三人均不得為之;
2.必須以起訴方式行使;
3.須具有確實的否認原因(即妻非自夫受胎);
4.須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即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三、本件雷姓女法官與張姓檢察官外遇所生之女兒,依法為何人的婚生子女?邱姓檢察官有無救濟之道?
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本件雷姓女法官之受胎係在其與邱姓檢察官間婚姻關係存續中,故雷姓女法官與張姓檢察官外遇所生之女兒,依法係推定為邱姓檢察官的婚生女。
輶惟邱姓檢察官不甘「綠帽罩頂」,得於知悉該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檢具能證明雷姓女法官非自邱姓檢察官受胎的證據 (例如DNA血緣鑑定報告),以雷姓女法官及該子女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資救濟。
......................................
否認子女之訴屬於形成訴訟,其當事人適格之判斷需探究法律上規定形成權得行始之主體,又立法者對此所考量因素包括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血統之確定、人倫之關係、並子女及親生父之最佳利益等。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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