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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繼承養父遺產後終止收養,法官不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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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30 00:40: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繼承養父遺產後終止收養,法官不准!

一位未曾結過婚的退伍老兵,隻身一人獨居在桃園市。六、七年前念及自身形單影隻,一旦撒手人寰,就斷了自家香火,因此有意收養男子一人為養子,用來傳承香火。消息傳開後,一位周姓男子登門表明自願為這位老兵的養子,延續老兵家的香火。雙方一談即合,辦妥收養手續後,周姓男子就正式成為老兵的養子。去年十一月,老兵養父大限到來,在安養院中離開人世,周姓男子以養子身分正式繼承了老兵的遺產,包括一幢房屋和新臺幣一百多萬元的撫卹金。這些錢財到手後不滿一年。周姓男子就起了異心,要與養父老兵脫離收養關係。

由於《民法》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周姓男子便根據此項規定,具狀聲請法院准許終止其與養父之間的收養關係。自以為可以穩操勝算的聲請,卻被承審法官用裁定將其聲請駁回。法官在駁回理由中指出:周姓男子的老兵養父當年辦理收養時,目的是在延續自家香火,此點情形為周姓男子所明知,卻在繼承養父的遺產後不滿一年,便要與死亡的養父終止收養關係,顯然與當年收養之目的有違,此舉對已死的養父來說,自屬有欠公平!因此聲請不予准許。

國人對於後代香火的延續,自古以來就非常重視,孟子即傳下「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名言,也就是說為人子女不孝的情形有三種,而沒有後代是其中最嚴重的一種。因此,嚴守孝道的人,對此莫不牢記在心,在一夫一妻制的現行《民法》頒行以前,經濟能力寬裕的男人,只要大老婆的肚皮不爭氣,沒為他生下一個寶貝兒子,便可頂著孟子的名言,名正言順為自己廣納三妻四妾,還可美其名為「延續香火」,其他人看在眼裡,也覺得那是理所當然的事,不以為怪!《民法》施行以後,那些打著「無後為大」旗號的人,雖然不能再明目張膽在家裡容納妻子以外的其他女人,但在外面偷偷養「小三」,仍然大有人在。一些名流巨賈辭世以後,在舉行盛大的告別式中出現親人從未見過的「孝子」、「孝女」,穿著孝服參與祭拜的情事時有所聞。表面看來那是「認祖歸宗」的一番好事,其實骨子裡仍蘊藏著對遺產分一杯羹的念頭。很多情形最後只有勞煩司法介入,才能將事情擺平。有些遠離生育年齡,經濟也不算很寬裕的人,結婚、納「小三」都已與他無緣,想憑著自己的能力生個寶貝兒子,這輩子已經無所指望,那只有退而求其次,收養別人家所生的子女,作為自己的養子女。《民法》為順應潮流,在「親屬編」第三章「父母子女」章中,納有「收養制度」。

收養子女本質上屬於親屬法上的契約行為,在契約自由之下,只要收養的一方,與出養的一方,對於收養的條件達成合意,收養契約即應成立。但我國《民法》為維護善良風俗,防止以收養之名達到「販賣人口」之實的不法情事發生,除了以法條嚴訂各項收養的條件以外,並於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不可用口頭說說就算,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也就是說,整個收養契約,要經過法院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的身家狀態、年齡的差距是否符合《民法》的規定、收養的動機與目的等等,都查無其他異常狀況才會給予核准,使收養發生效力。

周姓男子與老兵養父的收養契約,應該是通過層層考驗,契約本身的成立,該無任何問題;只是,契約是當事人訂立的,效力只存於當事人本身,一旦契約的一方當事人主體消失,讓收養契約效力繼續發生,對生存的契約另一方當事人,也不算是公平?於是,在各方紛有修法聲音的情況下,立法院終於循應民情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案。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經 總統發布的修正法條,其中新增的《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正是針對收養者死亡後解決問題的法條。該條文第一項明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過去養父母死亡,無從解決的收養關係,從此有了解決的途徑。途徑雖然有了,但並不是說向法院提出終止收養,百分百的聲請都要給予准許。因為同條第四項又訂有:「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有了這項規定,法院對於聲請的案件不是蓋個橡皮印章而已,必須要進入實質的嚴格審查。也就是說要將終止收養後,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的得失,分別放置在天平秤上加以衡量,終止收養後如果發生其中一方所得的權益,遠勝過另一方,那就是顯失公平。法院基於維護公平正義,對這種聲請可以不予准許。周姓男子的聲請案件經法院衡量後,認為老兵養父當年是為了延續香火而收養作為目的,一旦收養終止此目的即不存在。而聲請的周姓男子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便可回復本姓,堂而皇之回到生父身邊,繼續作他的兒子,一旦生父過世,還可繼承遺產。養父方面則毫無所得,兩相比較,終止收養對養父顯然有失公平!因此受到駁回的裁定。

這件收養關係雖然獲得正義法官的支持,暫時得到緩解。但收養關係只能存在當事人之間,被收養者雖然較收養者年輕,也有回歸道山的一日,當兩人都離開入世,收養關係也就自然消失。收養者當初為了延續香火收養他人為養子的目的,也就無從達到!沒有子嗣繼承香火的人,不妨換個想法,生前將財產捐贈給那些辦妥法人登記、著有聲譽的公益、慈善團體,由他們代為長長久久地行善,效益該遠勝於收養子女!(本文登載日期為104年12月1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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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的成立生效,會產生許多法律上效力,很可能就是一輩子的事,尤其是身分上、繼承方面。在進行收養的時候,若有疑問,例如收養人與本家的關係?收養後還能否繼承本家財產?如何有效終止收養關係並回復本家關係?可先查詢相關規定,而預先做好準備。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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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版管責冰至,文章轉貼沒啥用,每發一文俱心虛,更看勳章為壓力。唯見高管滿勳章,原來意指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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